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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 第 2 條

  1. 1.雇主依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規定申報提繳退休金時,應填具勞工退休金提繳單位申請書(以下簡稱提繳單位申請書)及勞工退休金提繳申報表(以下簡稱提繳申報表)各一份送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以下簡稱勞保局)。
  2. 2.前項已參加勞工保險或就業保險者,得免填提繳單位申請書,其提繳單位編號由勞保局逕行編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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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對於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第2條,根據該條規定,雇主在申報提繳退休金時,應填寫勞工退休金提繳單位申請書和勞工退休金提繳申報表各一份,並提交給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如果雇主已參加勞工保險或就業保險,則可以免填提繳單位申請書,其提繳單位編號由勞保局進行編列。 參考資料: 根據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官方網站上的最新勞工退休金提繳相關資訊,雇主在填寫退休金提繳單位申請書時,應確實填寫相關資料,並依照規定提交申報表,符合規定的雇主則可以免填提繳單位申請書,並由勞保局進行單位編號的編列。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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