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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 第 3 條

  1. 1.雇主依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規定申報提繳退休金時,除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使用政府機關(構)提供之線上申請系統辦理者外,應檢附雇主國民身分證影本,或負責人國民身分證影本及下列證件影本: 一、工廠:工廠登記有關證明文件。 二、礦場:礦場登記證、採礦或探礦執照。 三、鹽場、農場、牧場、林場、茶場等:登記證書或有關認定證明文件。 四、交通事:運輸業許可證或有關認定證明文件。 五、公用事業:事業執照或有關認定證明文件。 六、公司、行號: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七、私立學校、新聞事業、文化事業、公益事業、合作事業、漁業、職業訓練機構及各業人民團體:立案或登記證明書。 八、其他事業單位: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發之許可或證明文件。
  2. 2.不能取得前項各款規定之證件者,應檢附稅捐徵機關核發之扣繳單位設立(變更)登記或使用統一發票購票證辦理。
  3. 3.依第一項規定應檢附負責人國民身分證影本者,負責人本國籍時,以居留證或護照影本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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