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第四十五條無礙身心健康認定基準及審查辦法 第 8 條
快速跳轉
- 1.前條申請案件涉及數個勞務提供地者,雇主或受領勞務者得向其中任一勞務提供地之地方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 2.前項地方主管機關許可後,應副知各勞務提供地之地方主管機關。
回 勞動基準法第四十五條無礙身心健康認定基準及審查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