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第四十五條無礙身心健康認定基準及審查辦法 第 8 條
- 1.前條申請案件涉及數個勞務提供地者,雇主或受領勞務者得向其中任一勞務提供地之地方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 2.前項地方主管機關許可後,應副知各勞務提供地之地方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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