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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第四十五條無礙身心健康認定基準及審查辦法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地方主管機關許可後,原依第七條第一項規定檢具之文件有變更時,雇主或受領勞務者應將變更後必要文件併同原許可文件,依第七條規定申請變更許可,其許可期間至原許可期間屆滿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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