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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裁減資遣被保險人繼續參加勞工保險及保險給付辦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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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申請繼續加保者,應備具下列書件: 一、繼續加保申請書。 二、裁減資遣證明文件、地方主管機關之證明文件或協商紀錄影本。但原投保單位因歇業、解散、破產宣告或其他原因結束營業者,得檢附結束營業相關證明文件代之。
  2. 2.無法取得前項第二款但書所定結束營業相關證明者,由保險人依事實認定之。
  3. 3.第二條第二項規定逕向保險人申請繼續加保者,除第一項書件外,應一併檢具投保申請書及委託轉帳代繳保險費約定書。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被裁減資遣被保險人繼續參加勞工保險及保險給付辦法第4條的規定,申請繼續加保者需備具申請書以及裁減資遣證明文件或地方主管機關之證明文件。如果原投保單位結束營業,則需檢附結束營業相關證明文件。如果無法取得結束營業相關證明,則由保險人根據事實認定。另外,直接向保險人申請繼續加保者,除了申請書和裁減資遣證明文件外,還需提供投保申請書和委託轉帳代繳保險費約定書。 參考法條:被裁減資遣被保險人繼續參加勞工保險及保險給付辦法 第 4 條 (86.03.21) 範例:例如,如果一名被裁減資遣的員工希望繼續參加勞工保險,他需要提交申請書以及相關的裁減資遣證明文件。如果他所在的原投保單位已結束營業,則需要提供相應的證明文件。如果無法取得這些證明文件,則需要依據事實由保險人認定。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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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裁減資遣被保險人繼續參加勞工保險及保險給付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被裁減資遣被保險人繼續參加勞工保險及保險給付辦法第 4 條規定:「申請繼續加保者,應備具下列書件: 一、繼續加保申請書。 二、裁減資遣證明文件、地方主管機關之證明…」(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被裁減資遣被保險人繼續參加勞工保險及保險給付辦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