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裁減資遣被保險人繼續參加勞工保險及保險給付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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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被裁減資遣被保險人繼續參加勞工保險及保險給付辦法第4條的規定,申請繼續加保者需備具申請書以及裁減資遣證明文件或地方主管機關之證明文件。如果原投保單位結束營業,則需檢附結束營業相關證明文件。如果無法取得結束營業相關證明,則由保險人根據事實認定。另外,直接向保險人申請繼續加保者,除了申請書和裁減資遣證明文件外,還需提供投保申請書和委託轉帳代繳保險費約定書。 參考法條:被裁減資遣被保險人繼續參加勞工保險及保險給付辦法 第 4 條 (86.03.21) 範例:例如,如果一名被裁減資遣的員工希望繼續參加勞工保險,他需要提交申請書以及相關的裁減資遣證明文件。如果他所在的原投保單位已結束營業,則需要提供相應的證明文件。如果無法取得這些證明文件,則需要依據事實由保險人認定。
- 資遣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宣告名詞
- 第二條第二項條文
- 被裁減資遣被保險人繼續參加勞工保險及保險給付辦法 第 2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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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