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裁減資遣被保險人繼續參加勞工保險及保險給付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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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繼續加保者再從事工作,並符合本條例第六條及第八條規定之加保資格,不得依本辦法繼續加保。
- 2.繼續加保者轉參加公教人員保險或軍人保險期間,不得依本辦法繼續加保,其保險效力至轉參加之前一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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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勞工保險條例第九條之一所明定的「被裁減資遣被保險人繼續參加勞工保險及保險給付辦法」第5條第1項,被裁減資遣後自願繼續參加勞工保險的人,若再受僱於符合勞工保險條例第六條及第八條規定的投保單位,就不得依該辦法繼續加保。這條法規的目的是為了避免重複加保的情況發生。例如,如果一位被裁減資遣後仍自願參加勞工保險的人再次受僱於符合相關規定的新雇主,依照該法規,就不得繼續加保。 參考資料: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訂定的「被裁減資遣被保險人繼續參加勞工保險及保險給付辦法」中的第5條第1項規定。
- 第六條及第八條條文
- 勞工保險條例 第 6 條條文
- 勞工保險條例 第 8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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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