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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裁減資遣被保險人繼續參加勞工保險及保險給付辦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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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繼續加保者,其投保薪資以被裁減資遣當時之投保薪資為準。
  2. 2.前項投保薪資,不得低於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規定。但部分工時被保險人,不得低於該分級表備註欄部分工時被保險人最低適用等級規定。
  3. 3.前二項投保薪資,於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或備註欄部分工時被保險人最低適用之等級有修正時,由保險人逕予調整。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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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資遣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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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裁減資遣被保險人繼續參加勞工保險及保險給付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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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被裁減資遣被保險人繼續參加勞工保險及保險給付辦法第 6 條規定:「繼續加保者,其投保薪資以被裁減資遣當時之投保薪資為準。前項投保薪資,不得低於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被裁減資遣被保險人繼續參加勞工保險及保險給付辦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