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勞工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第19條的規定,若申請人死亡,則由其繼承人或其他依法得繼受原核定所涉權利或利益之人,承受其申請審議。同時,法人因合併而消滅者,則由因合併而另立或合併後存續之法人,承受其申請審議。根據此規定,承受申請審議的人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勞保局或中央主管機關檢送因死亡繼受權利或合併事實之證明文件。 舉例來說,假設一位被保險人因意外事故去世,其配偶欲擔任繼承人繼續辦理勞工保險相關事宜,則配偶應提供相關死亡繼受權利的證明文件,以便進行申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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