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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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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申請人死亡者,由其繼承人或其他依法得繼受原核定所涉權利或利益之人,承受其申請審議。
  2. 2.法人因合併而消滅者,由因合併而另立或合併後存續之法人,承受其申請審議。
  3. 3.依前二項規定承受申請審議者,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勞保局或中央主管機關檢送因死亡繼受權利或合併事實之證明文件。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勞工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第19條的規定,若申請人死亡,則由其繼承人或其他依法得繼受原核定所涉權利或利益之人,承受其申請審議。同時,法人因合併而消滅者,則由因合併而另立或合併後存續之法人,承受其申請審議。根據此規定,承受申請審議的人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勞保局或中央主管機關檢送因死亡繼受權利或合併事實之證明文件。 舉例來說,假設一位被保險人因意外事故去世,其配偶欲擔任繼承人繼續辦理勞工保險相關事宜,則配偶應提供相關死亡繼受權利的證明文件,以便進行申請審議。

  • 繼承人名詞
  • 核定名詞
  • 承受名詞
  • 法人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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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勞工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第 19 條規定:「申請人死亡者,由其繼承人或其他依法得繼受原核定所涉權利或利益之人,承受其申請審議。法人因合併而消…」(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勞工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第 1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