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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 第 2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審議事件,必要時得送請專家審查、鑑定後,提審議會審議。
  2. 前項審查或鑑定得酌致審查或鑑定費用,其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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