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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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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審議會對於審議事件,認為有複檢被保險人傷病或失能程度之必要時,得指定醫院之專科醫師予以複檢。被保險人無正當理由者,不得拒絕複檢。
  2. 2.前項複檢所需費用,由勞保局負擔。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勞工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第21條,審議會在審議事件時,如果認為有必要對被保險人的傷病或失能程度進行複檢,可以指定醫院的專科醫師進行複檢,而被保險人無正當理由時不得拒絕複檢。此條的參考來源是「勞工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該辦法可以作為案例中該條的具體適用。 參考資料:勞工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 範例:根據勞工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第21條,審議會在審議過程中遇到一位被保險人認為不需要複檢,但審議會認為有必要時,可以指定特定醫院的專科醫師進行複檢,並且被保險人在無正當理由下不得拒絕複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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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勞工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第 21 條規定:「審議會對於審議事件,認為有複檢被保險人傷病或失能程度之必要時,得指定醫院之專科醫師予以複檢。被保…」(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勞工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第 2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