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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 第 2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審議會對於審議事件,認為有複檢被保險人傷病或失能程度之必要時,得指定醫院之專科醫師予以複檢。被保險人無正當理由者,不得拒絕複檢。
  2. 前項複檢所需費用,由勞保局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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