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勞工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第21條,審議會在審議事件時,如果認為有必要對被保險人的傷病或失能程度進行複檢,可以指定醫院的專科醫師進行複檢,而被保險人無正當理由時不得拒絕複檢。此條的參考來源是「勞工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該辦法可以作為案例中該條的具體適用。 參考資料:勞工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 範例:根據勞工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第21條,審議會在審議過程中遇到一位被保險人認為不需要複檢,但審議會認為有必要時,可以指定特定醫院的專科醫師進行複檢,並且被保險人在無正當理由下不得拒絕複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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