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保險未繳還之保險給付及貸款本息扣減辦法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被保險人有未繳還之保險給付者,保險人得自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領取下列保險給付之金額,辦理扣減至足額清償為止: 一、生育給付。 二、傷病給付。 三、失能給付。 四、老年給付。 五、死亡給付。 六、失蹤津貼。
- 前項被保險人於請領國民年金保險之年金給付時,有併計勞工保險年資之情形,保險人得自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每次領取之保險給付中,將其依勞工保險年資所計年金給付金額,辦理扣減至足額清償為止。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