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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未繳還之保險給付及貸款本息扣減辦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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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被保險人有未繳還之保險給付者,保險人得自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領取下列保險給付之金額,辦理扣減至足額清償為止: 一、生育給付。 二、傷病給付。 三、失能給付。 四、老年給付。 五、死亡給付。 六、失蹤津貼。
  2. 2.前項被保險人於請領國民年金保險之年金給付時,有併計勞工保險年資之情形,保險人得自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每次領取之保險給付中,將其依勞工保險年資所計年金給付金額,辦理扣減至足額清償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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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未繳還之保險給付及貸款本息扣減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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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勞工保險未繳還之保險給付及貸款本息扣減辦法第 4 條規定:「被保險人有未繳還之保險給付者,保險人得自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領取下列保險給付之金額,辦理扣減至足額…」(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勞工保險未繳還之保險給付及貸款本息扣減辦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