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保險未繳還之保險給付及貸款本息扣減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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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辦法所稱之貸款,指依本條例第六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運用勞工保險基金對於被保險人之貸款(以下簡稱本貸款)。
- 2.本辦法所稱未清償之本貸款本息,指於貸款契約期間內未依約定還本繳息、逾貸款期間未足額清償或遇有貸款視為全部到期者。
- 3.本貸款得由保險人委託金融機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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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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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條文
- 勞工保險條例 第 67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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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