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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未繳還之保險給付及貸款本息扣減辦法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辦法所稱之貸款,指依本條例第六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運用勞工保險基金對於被保險人之貸款(以下簡稱本貸款)。
  2. 本辦法所稱未清償之本貸款本息,指於貸款契約期間內未依約定還本繳息、逾貸款期間未足額清償或遇有貸款視為全部到期者。
  3. 本貸款得由保險人委託金融機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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