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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未繳還之保險給付及貸款本息扣減辦法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貸款契約未屆滿前,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貸款視為全部到期: 一、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請領老年給付、死亡給付或終身無工作能力之失能給付。 二、被保險人向其所屬機關請領勞工保險補償金。
  2. 前項第二款補償金之代扣減,保險人應就其未清償本息,以書面通知事業機關或其主管機關,代扣償還之。但請領之勞工保險補償金較未清償之本息餘額低時,僅代扣請領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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