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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未繳還之保險給付及貸款本息扣減辦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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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險人有未清償之本貸款本息者,保險人應自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得領取保險給付之金額,依第七條及第八條規定辦理扣減。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對於勞工保險未繳還之保險給付及貸款本息扣減辦法第6條,根據該條規定,被保險人若有未清償之本息,保險人在被保險人或受益人領取保險給付時,可以根據第七條及第八條的規定進行扣減。 參考資料中提到這一條法規,就涉及到保險公司對於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未清償的本息可以進行扣減。這條法條的使用範例就是根據保險法第53條,保險人可以在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得領取保險給付的金額中扣除未清償的本息。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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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未繳還之保險給付及貸款本息扣減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勞工保險未繳還之保險給付及貸款本息扣減辦法第 6 條規定:「被保險人有未清償之本貸款本息者,保險人應自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得領取保險給付之金額,依第七條及第八…」(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勞工保險未繳還之保險給付及貸款本息扣減辦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