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就業保險法 第 2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被保險人領取各種保險給付之權利,不得讓與、抵銷、扣押或供擔保
  2. 被保險人依本法規定請領保險給付者,得檢具保險人出具之證明文件,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專供存入保險給付之用。
  3. 前項專戶內之存款,不得作為抵押、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