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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保險法 第 21 條(投保單位故意為不合本法規定之人員辦理保險手續之處置)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投保單位故意為不合本法規定之人員辦理參加保險手續,領取保險給付者,保險人應通知限期返還,屆期未返還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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