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保險法 第 21 條(投保單位故意為不合本法規定之人員辦理保險手續之處置)
投保單位故意為不合本法規定之人員辦理參加保險手續,領取保險給付者,保險人應通知限期返還,屆期未返還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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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就業保險法第 21 條為假投保行政追償條款,勞保局得發函限期返還已領給付,逾期直接移送強制執行。
Q · 幫家人掛名投保被勞保局抓到,會怎樣?
依就業保險法第 21 條,投保單位故意為不合規定之人員(例如沒實際在公司上班的配偶子女)辦理參加保險,只要該人員領過任何就業保險給付(失業給付、職訓津貼、提早就業獎助),保險人即可發函通知限期返還,逾期不還直接移送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凍結帳戶、查封財產),無須事前經法院判決。此程序為行政追償,可與刑法第 339 條詐欺罪並行追究,互不影響。
白話解讀
你是小型公司或店家的老闆,為了讓家人「有保險」或「未來能領失業給付」,把沒實際在店裡上班的配偶、子女登記成員工。這個動作業界叫「掛名投保」。大部分人以為最壞的狀況是「被查到就取消掉」,頂多罰一筆錢。錯了。這條設計了一條比刑事追訴更快、更痛的捷徑:勞保局只要認定投保單位「故意」為不合規定的人辦投保,而且那個人已經領過任何保險給付(失業給付、職訓津貼、提早就業獎助),就可以直接發函要你限期返還。不還?直接移送行政執行署,凍結帳戶、查封資產,不經過法院判決。這是行政上的「先執行、有話慢慢講」,和刑法詐欺罪可以並行,互不影響。很多老闆到帳戶被凍那一刻才知道這條存在。
法律定性
就業保險法第 21 條為投保單位虛偽投保之行政追償條款,賦予保險人(勞工保險局)對「故意為不合規定人員辦理投保且該人員已領取保險給付」之投保單位,直接發函限期返還、逾期移送強制執行之公權力,屬不需經法院事前判決之行政上自力救濟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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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只是讓太太掛名,她還沒領過失業給付,這樣也會被追嗎?▾
就業保險法第 21 條的構成要件有兩個:故意為不合規定之人投保 + 那個人已領過保險給付。如果沒任何人領過給付,本條不適用,但第 38 條的虛偽投保罰鍰可能仍成立。實務提示:「還沒領過」不是永久安全,太太未來只要辦一次給付就立刻觸發本條,且勞保局會把過去所有保費爭議一次攤開。想清掉掛名紀錄應在她申請任何給付前處理。
Q2勞保局到底怎麼知道我掛名投保?▾
稽查來源有三:一、演算法比對(投保薪資與稅籍收入差太大、同一人多家公司投保衝突、投保地址與營業地不符);二、匿名檢舉(最常見,多來自離職員工、同業);三、例行抽查。實務提示:離職員工匿名檢舉成案率特別高,因為他們手握當初談掛名的對話紀錄或口頭指示的證人。員工離職時把關係處理好,比想像中重要。
Q3這條跟刑法詐欺罪有什麼差別?會兩邊一起辦嗎?▾
本條是行政程序,目的是追回給付,不用經法院判決。刑法第 339 條詐欺罪是刑事程序,需檢察官起訴、法院判決,最重 5 年有期徒刑。兩個程序可並行且互不影響,可能先被追錢、幾個月後再收到地檢署傳票。實務提示:行政返還完成不影響刑事判斷,但主動完成返還在刑事量刑時常被當作有利情節,律師通常建議先配合返還程序。
Q4就業保險法第 21 條是什麼?▾
投保單位故意為不合規定之人員辦理投保且該人員領過給付時,勞保局可發函限期返還、逾期強制執行的行政追償條款。
Q5什麼叫「不合本法規定之人員」?▾
依第 5 條無被保險人資格者,例如未實際受僱、無勞雇關係、未滿 15 歲或逾 65 歲、自營作業者非經特別規定者等。
Q6本條的「保險給付」包含哪些?▾
失業給付、提早就業獎助津貼、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失業被保險人健保補助五項。
Q7什麼叫「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依行政執行法第 11 條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由執行官扣押帳戶、查封不動產、薪資扣押等。
Q8收到限期返還公文怎麼辦?▾
第一時間確認文號、金額、期限,蒐齊勞動契約、薪資轉帳、打卡紀錄等實質勞雇證據,30 日內補正或協商分期。
Q9怎麼跟勞保局協商分期還款?▾
於限期返還期內主動致電勞保局承辦科室,提出分期方案(通常 6-24 期),附財產與收入資料佐證還款能力。
Q10怎麼證明配偶實際有上班?▾
勞動契約、薪資轉帳紀錄、出勤打卡、工作成果(會議紀錄、Email、產出文件)、第三方證人,至少三項相互印證。
Q11對勞保局決定不服如何救濟?▾
30 日內向勞動部訴願審議會提訴願,不服訴願決定可向行政法院提行政訴訟,但原則上不停止執行。
Q12本條 vs 勞工保險條例第 24 條哪個優先?▾
本條規範就業保險之假投保追償,勞保條例 24 條規範勞工保險之撤銷投保,二者依保險類別分工,可同時適用同一掛名事實。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本條(行政追償) | 刑法 339 詐欺罪 |
|---|---|---|
| 啟動程序 | 勞保局發函即可 | 需檢察官起訴 + 法院判決 |
| 執行速度 | 限期 30 日 + 移送行政執行(數週至數月) | 偵查 + 審理通常 1-3 年 |
| 證明對象 | 投保單位(法人) | 自然人(負責人、實際操作者) |
| 結果 | 返還已領給付 + 強制執行 | 5 年以下徒刑、拘役、罰金 |
| 兩者關係 | 可與刑事並行 | 可與行政追償並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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