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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全國法規

就業保險法 第 20 條(失業給付與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之起算日)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失業給付自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之第十五日起算。
  2. 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自受訓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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