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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保險法 第 19-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以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之當月起前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六十計算,於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按月發給津貼,每一子女合計最長發給六個月。
  2. 前項津貼,於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之情形,以發給一人為限。
  3. 家事事件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與收養兒童先行共同生活之被保險人,其共同生活期間得依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及前二項規定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但因可歸責於被保險人之事由,致未經法院裁定認可收養者,保險人應通知限期返還其所受領之津貼,屆期未返還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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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iceyun91
18 days ago
高普初考
請求權基礎: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16 條: 被保險人任職滿 6 個月後,於子女滿 3 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至子女滿 3 歲止,但不得逾 2 年。 津貼給付(所得替代): 《就業保險法》第 11 條及第 19-2 條: 被保險人保險年資合計滿 1 年,得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平均月投保薪資 60%)。 政府加碼: 另有「育嬰留職停薪薪資補助」(加發 20%),合計共 80%
aliceyun91
18 days ago
高普初考
父母可同時請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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