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保險法 第 19-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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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退保後,於請領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期間,有受其扶養之眷屬者,每一人按申請人離職辦理本保險退保之當月起前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十加給給付或津貼,最多計至百分之二十。
- 2.前項所稱受扶養眷屬,指受被保險人扶養之無工作收入之父母、配偶、未成年子女或身心障礙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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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就業保險法第 19 條之 1:失業給付期間扶養無工作收入的父母、配偶、未成年或身心障礙子女,每人加給 10%,最多兩人 20%,需主動申請。
Q · 失業時養爸媽、養小孩,失業給付可以多領嗎?
可以,每人加 10%,最多加兩人 20%
依就業保險法第 19 條之 1,被保險人在請領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期間,有受扶養之父母、配偶、未成年子女或身心障礙子女(且該眷屬無工作收入),每一人按平均月投保薪資加給 10%,最多加給至 20%(兩人封頂)。注意這是被動申請制,勞保局不會主動加給,必須自己備齊戶籍謄本與扶養事實證明提出申請。
白話解讀
大部分人失業時只想到「我自己怎麼辦」,忽略了一件事:你不是一個人在失業,你的家人跟著你一起承擔這個衝擊。這條法律就是為此而設。只要你在領失業給付或職訓生活津貼的期間,有你扶養的眷屬(無工作收入的父母、配偶、未成年子女、身心障礙子女),每一個眷屬額外加發平均月投保薪資的 10%,最多可以加到 20%(也就是最多兩個人)。舉例:你月投保薪資五萬,失業給付原本是三萬(60%)。如果你有一個需要扶養的媽媽和一個未成年小孩,額外加 20%(1 萬),你每月可以領四萬。這筆錢是失業給付之外的附加保障,不會另外扣你的工作收入(適用第 17 條的扣減規則一併計算)。但有個陷阱:勞保局不會主動知道你有扶養眷屬,你必須自己提供戶籍謄本和扶養事實的證明。很多人默認領到原額就好了,沒主動提出,每個月就少領幾千塊。這條法律在民國 110 年修正之前,扶養對象不包含「父母」,是 2021 年修法才新增的,很多老資訊都沒更新。
法律定性
就業保險法第 19 條之 1 為失業給付與職訓生活津貼的扶養眷屬加給條款,規範被保險人在請領期間若有無工作收入之父母、配偶、未成年子女或身心障礙子女受其扶養,每人可加給平均月投保薪資 10%,最高加至 20%;2021 年修法新增「父母」為加給對象。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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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爸媽住老家我每月匯兩萬給他們當生活費,但戶籍不同算扶養嗎?
算,但要提出扶養事實證明。本條不要求同戶籍,只要求受扶養(無工作收入且實際由被保險人扶養)。戶籍謄本雖然是基本文件,但勞保局會接受匯款紀錄、醫療費單據、電話費通訊錄、鄰居或里長證明等輔助資料。內行人提示:申請前先整理過去半年的匯款紀錄電子對帳單,每月穩定匯款的證據最有說服力。如果你是臨時性接濟父母生活費又沒有穩定紀錄,可能被認定扶養事實不足。
Q2我有三個小孩都在念國小,加給能領三個的 30% 嗎?
不行,最多兩個,加到 20% 就封頂。本條第 1 項明定最多計至百分之二十,意思是不管你扶養幾個人,上限就是 20%。所以如果你有三個以上扶養眷屬,你要選對你最有利的兩個申請。一般會優先選身心障礙子女(通常需要更多照顧資源)和父母。內行人提示:身心障礙子女除了可以算加給以外,還有其他社福體系的津貼(身障生活津貼、身心障礙家庭托育補助等),綜合算下來有時讓父母申請這個 10% 更划算。
Q3就業保險法第 19 條之 1 是什麼?
規範失業給付與職訓津貼期間的扶養眷屬加給,每人加 10%,最多 20%,2021 年修法新增父母為對象。
Q4扶養眷屬加給的扶養對象有哪些?
受被保險人扶養且無工作收入的父母、配偶、未成年子女、身心障礙子女四類。
Q5什麼叫無工作收入的眷屬?
指該眷屬無薪資所得;少量股息利息租金等被動收入超過勞保局認定額度可能不算。
Q6扶養加給的基數怎麼算?
以離職退保當月起前 6 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為基數,每名眷屬加給 10%。
Q7失業給付扶養加給要怎麼申請?
申請失業給付時一併提出加給申請書、戶籍謄本、眷屬無工作收入證明及扶養事實證明。
Q8失業給付加給能多領多少錢?
月投保薪資 5 萬、扶養 2 人 → 多領 1 萬/月;6 個月給付期可多領 6 萬。
Q9戶籍不同的父母怎麼證明扶養事實?
備齊半年以上穩定的匯款紀錄電子對帳單、醫療費單據、共同生活證明等綜合佐證。
Q10領完才發現可以加給能補申請嗎?
可在離職退保後 2 年內補申請(就保法第 24 條),但會多一道行政流程,建議當下一次辦妥。
Q11扶養加給 vs 工作收入扣減(第 17 條)哪個先算?
加給後仍適用第 17 條扣減規則,兩者疊加計算,加給不能完全規避扣減。
Q12失業給付加給 vs 育嬰留停津貼加給差在哪?
本條僅適用失業給付與職訓津貼;育嬰留停津貼(第 19 條之 2)為固定 60% 不設扶養加給。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Scenario | 加給比例 | 舉例(月投保薪資 5 萬) |
|---|---|---|
| 1 名未成年子女 | 10% | 失業給付 3 萬 + 加給 5,000 = 35,000 |
| 1 父母 + 1 未成年子女 | 20% | 失業給付 3 萬 + 加給 10,000 = 40,000 |
| 3 名未成年子女 | 20%(封頂) | 失業給付 3 萬 + 加給 10,000 = 40,000 |
| 配偶有工作收入 | 0% | 僅領基本失業給付 30,000 |
加給比例
- 1 名未成年子女
- 10%
- 1 父母 + 1 未成年子女
- 20%
- 3 名未成年子女
- 20%(封頂)
- 配偶有工作收入
- 0%
舉例(月投保薪資 5 萬)
- 1 名未成年子女
- 失業給付 3 萬 + 加給 5,000 = 35,000
- 1 父母 + 1 未成年子女
- 失業給付 3 萬 + 加給 10,000 = 40,000
- 3 名未成年子女
- 失業給付 3 萬 + 加給 10,000 = 40,000
- 配偶有工作收入
- 僅領基本失業給付 30,000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7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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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函釋 8 則
- 非自願離職之被保險人,於農、漁會辦理參加農保或勞保,即非失業勞工 身分,不得請領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 符合就業保險法第 19 條之 1 第 2 項規定情形之受扶養眷屬,於育嬰 留職停薪期間繼續參加勞工保險,如檢附正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之證明文 件,於同一期間內並無請領或由其他被保險人申請加給給付或津貼,且無 工作收入,即得依規定加給給付或津貼
- 勞工於失業期間擔任公司負責人,既已非失業勞工身分,自不得請領失業 給付
- 就業保險法第 19-1 條規定參照,如受扶養眷屬,倘因參加職業訓練並依 勞工保險條例第 6 條規定辦理加保,且確無工作收入,無就業保險法施 行細則第 19-1 條所定情形,即得依規定加給給付或津貼
- 依社會保險適當保障原則及職業訓練生活津貼發放之立法目的觀之,就業 保險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安排其參加全日制職業訓 練,若於該受訓期間另謀得工作者,不得繼續請領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 就業保險法第 19-1 條規定參照,如勞工所扶養眷屬屬無工作收入配偶、 未成年子女及身心障礙子女,即符合加給給付或津貼要件,與是否取得我 國國籍或來臺團聚無涉
- 按就業保險法所定之各項給付係屬法定給付項目,故該法所稱「受扶養眷 屬」中之受扶養子女應以民法規定之婚生子女或養子女為限,不包括未依 民法相關規定收養之繼子女
- 有關修正之就業保險法第 13 條第 1 款所定「失業給付數額」及第 17 條「失業給付之總額」之涵義,前者應將依扶養眷屬加給給付部分納入計 算之;後者之計算方式則以申請人請領失業給付之金額(即平均月投保薪 資 60%)加上工作收入計算扣除標準後,再與受扶養眷屬加給失業給付金 額加總計算
立法沿革 2 版
(0980331 增訂)
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退保後,於請領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期間,有受其扶養之眷屬者,每一人按申請人離職辦理本保險退保之當月起前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十加給給付或津貼,最多計至百分之二十。 前項所稱受扶養眷屬,指受被保險人扶養之無工作收入之配偶、未成年子女或身心障礙子女。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1101214 修正)
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退保後,於請領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期間,有受其扶養之眷屬者,每一人按申請人離職辦理本保險退保之當月起前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十加給給付或津貼,最多計至百分之二十。 前項所稱受扶養眷屬,指受被保險人扶養之無工作收入之父母、配偶、未成年子女或身心障礙子女。
立法理由修正通過。
- 非名詞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修正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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