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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保險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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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保險法
第 19-1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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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險人
非
自願離職退保後,於請領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期間,有受其扶養之眷屬者,每一人按申請人離職辦理本保險退保之當月起前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十加給給付或津貼,最多計至百分之二十。
前項所稱受扶養眷屬,指受被保險人扶養之無工作收入之父母、配偶、未成年子女或身心障礙子女。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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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保險人、投保對象及投保單位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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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保險財務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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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保險給付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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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申請及審核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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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基金及行政經費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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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罰則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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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章 附則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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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nlu375840
a year ag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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眷屬補助標準: 退保前6個月平均投保薪資的10%最高20% 二項 無工作父母,配偶,未成年子女或身心障礙子女(共4種身份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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