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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保險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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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保險法
第 19 條
(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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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險人
非
自願離職,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安排參加全日制職業訓練,於受訓期間,每月按申請人離職辦理本保險退保之當月起前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六十發給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最長發給六個月。
職業訓練單位應於申請人受訓之日,通知保險人發放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中途離訓或經訓練單位退訓者,訓練單位應即通知保險人停止發放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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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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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保險人、投保對象及投保單位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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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保險財務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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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保險給付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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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申請及審核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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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基金及行政經費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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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罰則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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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章 附則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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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nlu375840
10 months ag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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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方式的「投保薪資*60%」 時效:六個月 中途離訓、經單位退訓者停止發放「訓練生活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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