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保險法 第 18 條(提早就業獎助津貼)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符合失業給付請領條件,於失業給付請領期限屆滿前受僱工作,並依規定參加本保險為被保險人滿三個月以上者,得向保險人申請,按其尚未請領之失業給付金額之百分之五十,一次發給提早就業獎助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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