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保險法 第 17 條(保險之給付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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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被保險人於失業期間另有工作,其每月工作收入超過基本工資者,不得請領失業給付;其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基本工資者,其該月工作收入加上失業給付之總額,超過其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八十部分,應自失業給付中扣除。但總額低於基本工資者,不予扣除。
- 2.領取勞工保險傷病給付、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臨時工作津貼、創業貸款利息補貼或其他促進就業相關津貼者,領取相關津貼期間,不得同時請領失業給付。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就業保險法第 17 條規範失業期間另有工作收入時失業給付的扣減規則,並禁止同時請領勞保傷病給付、職訓生活津貼等其他促進就業相關津貼。
Q · 失業領給付期間打工,會被停發嗎?
沒超基本工資仍可領,但扣 80% 上限超出部分
依就業保險法第 17 條第一項,失業期間打工每月收入超過基本工資者不得請領;未超過基本工資者,採「工作收入+失業給付」與「平均月投保薪資 80%」比較,超過部分自失業給付中扣除,但若總額仍低於基本工資則不予扣減。第二項禁止與勞保傷病給付、職訓生活津貼、臨時工作津貼、創業貸款利息補貼等其他促進就業津貼同時請領。
白話解讀
很多人失業時最怕一件事:我去打個工、接個案,失業給付會不會就沒了?這條給了你一個比想像中寬的答案。只要你那個月的工作收入沒超過基本工資(現在是月薪兩萬八千多),失業給付照樣可以領,只是如果「工作收入加上失業給付」的總和超過你原本投保薪資的 80%,超過的部分會從失業給付扣掉。舉例:你原本平均月投保薪資五萬,失業給付三萬,80% 是四萬。如果你打零工賺兩萬(沒超過基本工資),兩萬加三萬是五萬,超過四萬的那一萬就會被扣,但你還是能拿到兩萬失業給付。重點是法律允許你「邊領邊補貼生活」,不是要你完全躺平在家。但是!第二項會咬人:如果你同時在領勞保傷病給付、職訓生活津貼、臨時工作津貼這些政府相關津貼,那就不能重複領失業給付,這個限制很多人不知道,領了之後才被追回。
法律定性
就業保險法第 17 條為失業給付的「給付限制」條款,建立兩層規範:第一項規定失業期間工作收入與失業給付的扣減基準(基本工資門檻+平均月投保薪資 80% 上限),允許被保險人在合理範圍內邊領給付邊有工作收入;第二項禁止失業給付與勞保傷病給付、職訓生活津貼、臨時工作津貼、創業貸款利息補貼等其他公法上社會給付同時請領,落實「禁止重複領取」原則。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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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失業期間教一對一家教,一個月賺一萬五千塊,要申報嗎?
要申報,但不會影響失業給付太多。家教一個月一萬五沒超過基本工資(目前月基本工資約 28,590 元),所以你不會因此被停發。但你那筆一萬五加上失業給付之後,如果總額超過平均月投保薪資的 80%,超過的部分會從失業給付扣除(本條第 1 項)。內行人提示:如果對方直接給你現金不留紀錄,你可能僥倖沒被抓到,但一旦稅務系統有你這筆勞務報酬,勞保局就會追討。與其偷報不如照實報,差額其實不大,但被追討的話要加利息。
Q2我在領失業給付期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安排我參加「臨時工作津貼」計畫,可以同時領嗎?
不行。本條第 2 項明文規定:領取勞保傷病給付、職訓生活津貼、臨時工作津貼、創業貸款利息補貼或其他促進就業相關津貼期間,不得同時領失業給付。你必須選一個。內行人提示:先算哪個對你更有利。臨時工作津貼通常是按基本工資計算,失業給付是你平均月投保薪資的 60%,如果你原本薪水很高(例如月薪六萬以上),失業給付會比臨時工作津貼多。但臨時工作津貼有工作可做,對履歷有幫助。這是現金和經驗的取捨。
Q3就業保險法第 17 條是什麼?
規範失業給付的給付限制:第一項規定打工收入的扣減計算(基本工資門檻+80% 上限),第二項禁止與其他公法津貼同時請領。
Q4失業給付的「基本工資門檻」是什麼?
每月工作收入超過基本工資(現行約 27,470 元)整月不得領失業給付,未超過則進入扣減計算。
Q5什麼算「同時請領」?
同一段期間(按月為單位)內請領失業給付以外的其他公法津貼即構成同時請領,並非按日切分。
Q6禁止同時請領的津貼有哪些?
勞保傷病給付、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臨時工作津貼、創業貸款利息補貼,以及其他促進就業相關津貼。
Q7失業給付扣減金額怎麼算?
公式:扣減金額 = (工作收入 + 失業給付) − 平均月投保薪資 × 80%。負值或總額低於基本工資則不扣減。
Q8失業期間打工要怎麼向勞保局申報?
至勞保局 e 服務系統或填具書面申報表,提供合約、匯款紀錄等佐證文件,每月失業認定時一併申報。
Q9怎麼選擇失業給付 vs 職訓生活津貼?
兩者都是平均月投保薪資 60%,但職訓津貼有時有加成、且不算入失業給付 6 個月上限,等於延長政府支持期。
Q10溢領被追回怎麼辦?
依就業保險法第 23 條追回溢領款項並加計利息,可向勞保局爭議審議委員會申請複查(30 日內)。
Q11失業給付 vs 職訓生活津貼哪個有利?
金額相近(都是 60% 平均月投保薪資),但職訓津貼受訓期間不算入失業給付 6 個月上限,等於延長政府支持期。
Q12失業給付 vs 臨時工作津貼哪個有利?
臨時工作津貼按基本工資計算(適合原本低薪者),失業給付按平均投保 60% 計算(適合原本高薪者)。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項目 | 給付水準 | 給付期間 | 可否打工 | 適用條款 |
|---|---|---|---|---|
| 失業給付 | 平均月投保薪資 60% | 最長 6 個月(45 歲以上或身心障礙者 9 個月) | 可,但受基本工資與 80% 上限雙重限制 | 就業保險法第 16 條、第 17 條 |
| 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 平均月投保薪資 60% | 受訓期間(最長 6 個月) | 原則不可同時打工(受訓全時參與) | 就業保險法第 19 條 |
| 臨時工作津貼 | 依基本工資計算 | 依工作計畫期程 | 工作即為津貼基礎 | 就業服務法第 24 條 |
| 勞保傷病給付 | 投保薪資 50% | 視傷病情況 | 傷病無法工作為前提 | 勞工保險條例第 33 條 |
給付水準
- 失業給付
- 平均月投保薪資 60%
- 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 平均月投保薪資 60%
- 臨時工作津貼
- 依基本工資計算
- 勞保傷病給付
- 投保薪資 50%
給付期間
- 失業給付
- 最長 6 個月(45 歲以上或身心障礙者 9 個月)
- 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 受訓期間(最長 6 個月)
- 臨時工作津貼
- 依工作計畫期程
- 勞保傷病給付
- 視傷病情況
可否打工
- 失業給付
- 可,但受基本工資與 80% 上限雙重限制
- 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 原則不可同時打工(受訓全時參與)
- 臨時工作津貼
- 工作即為津貼基礎
- 勞保傷病給付
- 傷病無法工作為前提
適用條款
- 失業給付
- 就業保險法第 16 條、第 17 條
- 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 就業保險法第 19 條
- 臨時工作津貼
- 就業服務法第 24 條
- 勞保傷病給付
- 勞工保險條例第 33 條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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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函釋 10 則
- 勞動部就相關勞動保險被保險人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訴訟,投保單位於 法院定暫時狀態處分期間投保之加保資格認定,得否以原非自願離職事由 據以申請失業給付,及勞工退休金提繳等事宜涉及相關法規適用之說明
- 勞動部就函詢就業保險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時另有從事其他工作,或非自 願離職,再就業加保天數逾 14 日之認定方式,於考量勞工失業期間另有 工作及其收入態樣,依個案狀況不同,其處理方式之說明
- 就業保險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時另有從事其他工作,或非自願離職後再就 業者,應依其最後離職事由或有本函釋所示特殊情形,審核是否符合就業 保險法規定申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或失業給付
- 被保險人於失業或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另擔任他單位負責人時,如能檢具證 明有相關情事,如該單位屬非營利事業證明文件、申請人已無從事事業經 營者相關文件等,仍得依法核發其失業給付或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 核釋就業保險法第 17 條規定之每月工作收入認定標準及被保險人如經公 立就業服務機構依法撤銷其初次失業認定,則原已完成之失業再認定是否 仍有效存續等疑義
- 勞工月投保薪資超過基本工資者,如其再就業天數逾 14 日離職,應以再 就業後之離職事由重新審核,始得申請失業給付
- 就業保險被保險人於職業訓練期間中途退訓就業,依社會保險適當保障原 則,不得繼續請領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 就業保險被保險人於非自願離職再就業後自行離職者,須視其再就業期間 之月投保薪資是否超過基本工資,倘未超過,即依據就業保險法第 17 條 第 1 項規定,將該月工作收入加上失業給付之總額;倘已超過且再就業 天數未滿 14 日,得以前次非自願離職事由申請失業給付;如再就業天數 逾 14 日,則應以再就業之離職事由重新審核是否符合請領失業給付規定
- 參照就業保險法第 17 條第 1 項規定,倘就業保險被保險人於失業期間 另有工作,且於請領失業給付期間另於職業工會或漁會參加勞工保險,惟 其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基本工資者,固得請領失業給付,然為避免被保險 人意圖同時領取失業給付及勞保年資所生利益,仍應就個案事實查明其工 作所得
- 就業保險被保險人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安排參加全日制職業訓練後,於受 訓期間再就業後數日離職,仍屬受訓期間另有工作,而不得繼續請領職業 訓練生活津貼
立法沿革 1 版
(0910425 制定)
被保險人於失業期間另有工作,其每月工作收入超過基本工資者,不得請領失業給付;其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基本工資者,其該月工作收入加上失業給付之總額,超過其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八十部分,應自失業給付中扣除。但總額低於基本工資者,不予扣除。 領取勞工保險傷病給付、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臨時工作津貼、創業貸款利息補貼或其他促進就業相關津貼者,領取相關津貼期間,不得同時請領失業給付。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被保險人於失業期間另有工作,其每月工作收入超過基本工資者,不得請領失業給付;其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基本工資者,其該月工作收入加上失業給付之總額,超過其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八十部分,應自失業給付中扣除。但總額低於基本工資者,不予扣除。 領取勞工保險傷病給付、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臨時工作津貼、創業貸款利息補貼或其他促進就業相關津貼者,領取相關津貼期間,不得同時請領失業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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