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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保險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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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保險法
第 17 條
(保險之給付限制)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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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險人於失業期間另有工作,其每月工作收入超過基本工資者,不得請領失業給付;其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基本工資者,其該月工作收入加上失業給付之總額,超過其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八十部分,應自失業給付中扣除。但總額低於基本工資者,不予扣除。
領取勞工保險傷病給付、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臨時工作津貼、創業貸款利息補貼或其他促進就業相關津貼者,領取相關津貼期間,不得同時請領失業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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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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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保險人、投保對象及投保單位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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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保險財務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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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保險給付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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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申請及審核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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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基金及行政經費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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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罰則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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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章 附則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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