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保險法 第 16 條(失業給付標準、期間及年資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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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失業給付按申請人離職辦理本保險退保之當月起前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六十按月發給,最長發給六個月。但申請人離職辦理本保險退保時已年滿四十五歲或領有社政主管機關核發之身心障礙證明者,最長發給九個月。
- 2.中央主管機關於經濟不景氣致大量失業或其他緊急情事時,於審酌失業率及其他情形後,得延長前項之給付期間最長至九個月,必要時得再延長之,但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但延長給付期間不適用第十三條及第十八條之規定。
- 3.前項延長失業給付期間之認定標準、請領對象、請領條件、實施期間、延長時間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 4.受領失業給付未滿前三項給付期間再參加本保險後非自願離職者,得依規定申領失業給付。但合併原已領取之失業給付月數及依第十八條規定領取之提早就業獎助津貼,以發給前三項所定給付期間為限。
- 5.依前四項規定領滿給付期間者,自領滿之日起二年內再次請領失業給付,其失業給付以發給原給付期間之二分之一為限。
- 6.依前五項規定領滿失業給付之給付期間者,本保險年資應重行起算。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就業保險法第 16 條規定失業給付按平均月投保薪資 60% 按月發給,標準 6 個月,滿 45 歲或身障延長至 9 個月,經濟不景氣最長 12 個月。
Q · 我被資遣可以領多久失業給付?
標準 6 個月;滿 45 歲或身障 9 個月
依就業保險法第 16 條,失業給付按平均月投保薪資 60% 按月發給,標準最長 6 個月。申請人離職退保時已年滿 45 歲或持社政主管機關核發身心障礙證明者,最長 9 個月。經濟不景氣致大量失業時,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告延長給付期間至最多 12 個月。領滿給付期間者就保年資歸零,自領滿日起 2 年內再次請領者,給付期間僅為原期間之二分之一。
白話解讀
被資遣的那一刻,很多人以為失業給付就是「領六個月平均薪水的六成」,然後覺得「也還好」。但你沒看到的是這條法律藏著三個加碼機關:你如果滿 45 歲或有身心障礙證明,直接從六個月延長到九個月;遇到經濟不景氣(像 COVID、金融海嘯那種),行政院可以公告延長到最多十二個月;如果你領滿之後兩年內再次失業,雖然額度砍半,但你還是有資格領第二次。更關鍵的是最後一句:「領滿給付期間者,本保險年資應重行起算。」意思是你一旦把六個月領好領滿,你過去累積的所有就保年資直接歸零,從頭開始算。這就是為什麼有些人寧可提早找工作領「提早就業獎助津貼」(第 18 條),也不要把失業給付領到最後一個月。這不是單純的救命錢,這是一個需要精算的時間槓桿。
法律定性
就業保險法第 16 條為失業給付期間總則性規範,建立四層給付機制:標準 6 個月給付、45 歲以上及身心障礙者延長 9 個月、經濟不景氣得延長至 12 個月、領滿後年資歸零並於 2 年內重複請領砍半,構成台灣失業保障與就業誘因平衡的核心制度。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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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被資遣了,但公司給我離職證明寫「自願離職」,還能領嗎?
不能,但這可能是公司在偷雞。失業給付的前提是「非自願離職」(就業保險法第 11 條),所以離職證明上的用詞很關鍵。如果你實際上是被資遣(公司縮編、業務緊縮、不能勝任工作等法定事由),公司卻要你簽「自願離職」來規避資遣費和通報義務,你可以直接向勞工局申訴或去就業服務機構說明實情並提供相關證據(對話紀錄、會議通知、資遣預告信)。內行人提示:第一時間不要簽同意書,要求公司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
Q2滿 45 歲自動變九個月,我要帶什麼去證明?
你的身分證就夠了,年齡是公開資料,承辦人會直接查。但實務上很多承辦人會直接按六個月套表,所以你進去辦理時第一句就講「我 46 歲,要申請九個月失業給付」。如果是身心障礙,帶社政機關核發的身心障礙證明正本和影本各一份。內行人提示:年齡認定是以「離職退保當月」為準,不是以「申請當月」為準,生日剛過完再被資遣,或生日前一週被資遣,差一天就差三個月。
Q3我領滿六個月後,年資真的會歸零嗎?那我之前繳的錢不就白繳了?
年資歸零是真的,但「繳的錢」不會白繳,因為失業給付不是儲蓄帳戶而是風險分擔保險。領滿之日起你的就保年資重新累積,要再滿一年才能下次請領失業給付。而且如果你在領滿日起兩年內又非自願離職,額度會砍半只給原本的一半期間(本條第 5 項)。內行人提示:如果你預估自己很快會找到工作,寧可在第四、五個月就上工領提早就業獎助津貼(§18),年資就不會歸零。
Q4就業保險法第 16 條是什麼?
規範失業給付期間的核心條文,建立 4 層給付機制:標準 6 個月、特殊身分 9 個月、不景氣 12 個月、重複請領砍半。
Q5失業給付一個月可以領多少錢?
離職退保前 6 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的 60%。投保薪資上限 45,800 元,最高每月約 27,480 元。
Q6什麼是「平均月投保薪資」?
申請人離職退保當月起前 6 個月被保險人各月投保薪資之平均額,是失業給付計算基準。
Q7「年資重行起算」是什麼意思?
領滿給付期間者,過去累積之就業保險年資全部歸零,須重新累積滿 1 年才能再次請領。
Q8失業給付要怎麼申請?
取得非自願離職證明 → 14 日內至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及失業認定 → 每月辦理再認定領取給付。
Q9失業給付怎麼算?
平均月投保薪資 × 60% × 給付月數(標準 6、特殊 9、不景氣最高 12、重複請領砍半)。
Q10怎麼證明自己滿 45 歲適用延長?
身分證即可,年齡是公開資料。申請時主動告知「我 46 歲申請 9 個月」,避免承辦人套表 6 個月。
Q11怎麼判斷領滿還是提早就業划算?
比較「剩餘月數 × 月給付」與「剩餘月數 × 50% 提早獎助 + 新工作薪資 + 年資保留」,多數情況提早就業勝出。
Q12失業給付 vs 資遣費差在哪?
資遣費由雇主給付(勞基法 §17),失業給付由勞保局給付(就保法 §16)。兩者可同時請領,互不影響。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Scenario | Extension condition | Amount basis |
|---|---|---|
| 一般勞工標準給付 | 無 | 平均月投保薪資 60% |
| 滿 45 歲勞工 | 離職退保當月年齡認定 | 平均月投保薪資 60% |
| 持身心障礙證明 | 社政主管機關核發證明 | 平均月投保薪資 60% |
| 經濟不景氣延長 | 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免適用 §13、§18 | 平均月投保薪資 60% |
| 領滿後 2 年內再次請領 | 原給付期間之 1/2 | 平均月投保薪資 60% |
Extension condition
- 一般勞工標準給付
- 無
- 滿 45 歲勞工
- 離職退保當月年齡認定
- 持身心障礙證明
- 社政主管機關核發證明
- 經濟不景氣延長
- 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免適用 §13、§18
- 領滿後 2 年內再次請領
- 原給付期間之 1/2
Amount basis
- 一般勞工標準給付
- 平均月投保薪資 60%
- 滿 45 歲勞工
- 平均月投保薪資 60%
- 持身心障礙證明
- 平均月投保薪資 60%
- 經濟不景氣延長
- 平均月投保薪資 60%
- 領滿後 2 年內再次請領
- 平均月投保薪資 60%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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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函釋 5 則
- 請領失業給付期間屆滿前,再就業參加本保險後非自願離職之申請人,得 申領失業給付,惟該申領仍應符合法定請領條件
- 申請人合併原已領取之失業給付月數及提早就業獎助津貼,仍以發給就業 保險法第 16 條所定之給付期間為限
- 勞工於失業期間擔任公司負責人,既已非失業勞工身分,自不得請領失業 給付
- 有關修正之就業保險法第 13 條第 1 款所定「失業給付數額」及第 17 條「失業給付之總額」之涵義,前者應將依扶養眷屬加給給付部分納入計 算之;後者之計算方式則以申請人請領失業給付之金額(即平均月投保薪 資 60%)加上工作收入計算扣除標準後,再與受扶養眷屬加給失業給付金 額加總計算
- 有關就業保險被保險人於受領失業給付未滿 6 個月後,再參加就業保險 後非自願離職,按就業保險法第 16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仍得以再 次非自願離職事由依相關規定請領失業給付,其請求權時效亦重新計算
立法沿革 2 版
(0910425 制定)
失業給付之發放,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失業給付每月按申請人離職辦理本保險退保之當月起前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六十發給,最長發給六個月。領滿六個月失業給付者,本保險年資應重行起算。 二、受領失業給付未滿六個月再參加本保險後非自願離職,得依規定申領失業給付。但合併原已領取之失業給付月數及依第十八條規定領取之提早就業獎助津貼,以發給六個月為限;合計領滿六個月失業給付者,本保險年資應重行起算。 依前項規定領滿六個月失業給付者,自領滿之日起二年內再次請領失業給付,其失業給付以發給三個月為限。領滿三個月失業給付者,本保險年資應重行起算。
(0980331 修正)
失業給付按申請人離職辦理本保險退保之當月起前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六十按月發給,最長發給六個月。但申請人離職辦理本保險退保時已年滿四十五歲或領有社政主管機關核發之身心障礙證明者,最長發給九個月。 中央主管機關於經濟不景氣致大量失業或其他緊急情事時,於審酌失業率及其他情形後,得延長前項之給付期間最長至九個月,必要時得再延長之,但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但延長給付期間不適用第十三條及第十八條之規定。 前項延長失業給付期間之認定標準、請領對象、請領條件、實施期間、延長時間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受領失業給付未滿前三項給付期間再參加本保險後非自願離職者,得依規定申領失業給付。但合併原已領取之失業給付月數及依第十八條規定領取之提早就業獎助津貼,以發給前三項所定給付期間為限。 依前四項規定領滿給付期間者,自領滿之日起二年內再次請領失業給付,其失業給付以發給原給付期間之二分之一為限。 依前五項規定領滿失業給付之給付期間者,本保險年資應重行起算。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 身心障礙證明名詞
- 審酌名詞
- 第十三條及第十八條條文
- 核定名詞
- 非名詞
- 第十八條條文
- 就業保險法 第 13 條條文
- 就業保險法 第 18 條條文
失業給付之發放,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失業給付每月按申請人離職辦理本保險退保之當月起前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六十發給,最長發給六個月。領滿六個月失業給付者,本保險年資應重行起算。 二、受領失業給付未滿六個月再參加本保險後非自願離職,得依規定申領失業給付。但合併原已領取之失業給付月數及依第十八條規定領取之提早就業獎助津貼,以發給六個月為限;合計領滿六個月失業給付者,本保險年資應重行起算。 依前項規定領滿六個月失業給付者,自領滿之日起二年內再次請領失業給付,其失業給付以發給三個月為限。領滿三個月失業給付者,本保險年資應重行起算。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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