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保險法 第 13 條(申請人拒絕就業推介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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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對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之工作,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而不接受者,仍得請領失業給付: 一、工資低於其每月得請領之失業給付數額。 二、工作地點距離申請人日常居住處所三十公里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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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就業保險法第 13 條規定,申請人面對就服站推介工作,若工資低於每月失業給付數額或距離超過 30 公里,可拒絕且給付繼續領。
Q · 就服站推介的工作我可以拒絕嗎?
可以。工資低於給付或距離超 30 公里可拒。
依就業保險法第 13 條,申請人面對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之工作,符合下列任一情事得拒絕且仍請領失業給付:第一款工資低於申請人每月得請領之失業給付數額;第二款工作地點距離日常居住處所三十公里以上。兩個門檻外的拒絕將連動第 15 條被拒絕受理失業給付。拒絕時應書面或留紀錄載明依本條哪一款拒絕。
白話解讀
失業給付領了兩個月,公立就業服務站打電話給你「我們有一份工作推介給你」。你打開內容:月薪低到離譜,或地點在隔壁縣市通勤兩小時。你能不能拒絕?多數人的直覺是「不敢拒絕,否則給付會停」。這條就是為了這個恐懼而寫的。它給你兩條明確的底線:工資低於你每月失業給付的金額,或工作地點距離住處超過 30 公里,你可以光明正大拒絕,給付繼續領。超過這兩條線的推介你還是要認真考慮,否則下一條第 15 條就會讓你的申請被整個拒絕受理。很多人不敢運用這條,結果被推介一份不合理的工作就草率接下去,其實你手上有明確的拒絕權。
法律定性
就業保險法第 13 條為失業給付申請人面對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工作時的法定拒絕權保留條款,規範兩項客觀豁免標準:一是推介工作工資低於申請人每月得請領之失業給付數額;二是工作地點距離申請人日常居住處所達三十公里以上。符合任一情形者,申請人雖拒絕推介仍得繼續請領失業給付,不發生第 15 條拒絕受理之效果。立法目的在於用客觀數字取代主觀判斷,同時維持推介義務的實質性與失業者生計合理性的平衡。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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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就服站推介的工作我真的不想去,用什麼理由可以拒絕?
只有兩個安全的理由:一、工資低於你每月失業給付金額;二、工作地點距離你日常居住處所 30 公里以上。其他理由(工時太長、產業不喜歡、公司評價差)都可能讓你被第 15 條拒絕受理給付。內行人提示:如果你真的不想去但理由不在這兩款內,可以「去面試但表現自己條件不符」,讓公司主動婉拒你,比你拒絕面試安全。
Q230 公里怎麼算?直線還是實際路線?
實務上以實際通勤路線為主,不是直線。建議用 Google Maps 從你戶籍地或實際居住地量到公司的路線距離,截圖保留。計算基準是「日常居住處所」到工作地點,不是公司對公司。內行人提示:如果你在台北市但戶籍在花蓮,以「日常居住處所」為準,實際住哪裡就以那個地址計算,要準備水電帳單或租約證明居住事實。
Q3我有扶養眷屬所以給付比較高,推介的工作薪水是否要比我單身時高才能拒?
是的。第 1 款的標準是「你每月得請領的失業給付數額」,這個數額因扶養眷屬加給而不同。如果你扶養眷屬多,失業給付高,可以拒絕的工作薪水門檻也跟著拉高。內行人提示:這是扶養眷屬加給制度的連動效應,很多人沒意識到,白白接受了其實可以拒絕的低薪推介。
Q4就業保險法第 13 條是什麼?
規範失業給付申請人拒絕就服站推介工作的兩項客觀豁免標準,是失業者面對不合理推介的法定拒絕權保留條款。
Q5拒絕推介豁免兩款差在哪?
第 1 款是工資門檻(低於每月給付數額),第 2 款是距離門檻(30 公里以上),任一符合即可拒絕。
Q6什麼叫日常居住處所?
申請人實際生活居住地,不限戶籍地,可用水電帳單、租約等證明事實。
Q7失業給付數額怎麼計算?
原投保薪資 60%,扶養眷屬每人另加 10%(最多兩人),是第 1 款工資門檻的計算基礎。
Q8就服站推介工作怎麼拒絕才不被停發?
書面或通訊軟體明確回覆「依就業保險法第 13 條第 X 款拒絕」並保留紀錄,附上距離證明或薪資對比。
Q930 公里要怎麼證明?
用 Google Maps 從日常居住處所量到工作地點的實際通勤路線距離並截圖保存。
Q10失業給付數額怎麼查?
勞工保險局核定通知書上會載明每月給付數額,或登入勞保局 e 化服務系統查詢。
Q11如果就服站反覆推介不合理工作怎麼辦?
可要求就服站書面說明推介理由,或向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提出申訴。
Q12第 13 條 vs 第 14 條豁免差在哪?
第 13 條規範拒絕「推介工作」、第 14 條規範拒絕「就業諮詢或職業訓練」,豁免事由不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Feature | Value a | Value b |
|---|---|---|
| 本條第 1 款 | 工資低於每月失業給付數額 | 客觀數字,連動扶養眷屬加給 |
| 本條第 2 款 | 工作地點距日常居住處所 30 公里以上 | 實際通勤路線非直線距離 |
| 第 14 條豁免 | 拒絕就業諮詢或職業訓練 | 另有健康、家庭、學業等豁免事由 |
| 第 15 條後果 | 兩款外的拒絕 | 拒絕受理失業給付申請 |
Value a
- 本條第 1 款
- 工資低於每月失業給付數額
- 本條第 2 款
- 工作地點距日常居住處所 30 公里以上
- 第 14 條豁免
- 拒絕就業諮詢或職業訓練
- 第 15 條後果
- 兩款外的拒絕
Value b
- 本條第 1 款
- 客觀數字,連動扶養眷屬加給
- 本條第 2 款
- 實際通勤路線非直線距離
- 第 14 條豁免
- 另有健康、家庭、學業等豁免事由
- 第 15 條後果
- 拒絕受理失業給付申請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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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函釋 8 則
- 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之聘用人員因無法勝任工作遭用人單位解聘,是否屬 非自願離職,應就個案事實認定之
- 辦理失業給付申請人之推介就業時,應審慎評估及辦理
- 勞工於失業期間擔任公司負責人,既已非失業勞工身分,自不得請領失業 給付
- 有關修正之就業保險法第 13 條第 1 款所定「失業給付數額」及第 17 條「失業給付之總額」之涵義,前者應將依扶養眷屬加給給付部分納入計 算之;後者之計算方式則以申請人請領失業給付之金額(即平均月投保薪 資 60%)加上工作收入計算扣除標準後,再與受扶養眷屬加給失業給付金 額加總計算
- 核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失業給付認定時,求職紀錄之確認方式
- 就業保險被保險人同時受僱於 2 個以上投保單位,其非自願離職事故保 險給付之平均月投保薪資不得合併計算,以貫徹就業保險法保障勞工於失 業一定期間基本生活之意旨
- 依據就業保險法第 13、15、27 條,各公立就業服務中心與各就業服務站 具體落實三合一標準作業流程,辦理失業認定、就業諮詢及推介就業,並 善盡推介之責任
- 有關請領職業訓練生活津貼無保險年資應重行起算及其請領期限
立法沿革 2 版
(0910425 制定)
申請人對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之工作,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而不接受者,仍得請領失業給付: 一、工資低於其離職退保前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六十。 二、工作地點距離申請人日常居住處所三十公里以上。
(0980331 修正)
申請人對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之工作,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而不接受者,仍得請領失業給付: 一、工資低於其每月得請領之失業給付數額。 二、工作地點距離申請人日常居住處所三十公里以上。
立法理由依修正條文第十九條之一有關失業給付得依扶養眷屬加給給付之規定,被保險人請領失業給付之給付標準將因扶養眷屬人數而有所不同,爰配合酌修第一款規定。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申請人對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之工作,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而不接受者,仍得請領失業給付: 一、工資低於其離職退保前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六十。 二、工作地點距離申請人日常居住處所三十公里以上。
依修正條文第十九條之一有關失業給付得依扶養眷屬加給給付之規定,被保險人請領失業給付之給付標準將因扶養眷屬人數而有所不同,爰配合酌修第一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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