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就業保險法 第 13 條(申請人拒絕就業推介之情形)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申請人對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之工作,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而不接受者,仍得請領失業給付: 一、工資低於其每月得請領之失業給付數額。 二、工作地點距離申請人日常居住處所三十公里以上。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