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保險法 第 13 條(申請人拒絕就業推介之情形)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申請人對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之工作,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而不接受者,仍得請領失業給付: 一、工資低於其每月得請領之失業給付數額。 二、工作地點距離申請人日常居住處所三十公里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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