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社群看板
專欄文章
法律徵信社
AI 問答
Beta
問答 Q&A
訂閱方案
團隊介紹
服務條款
與我們聯繫
路過的訪客
註冊
登入
in
全國法規
免費下載 App
我的書籤
in
全國法規
第 四 章 保險給付
>
就業保險法
第 14 條
(申請人拒絕就業諮詢及職業訓練之情形)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加入書籤
申請人對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安排之就業諮詢或職業訓練,有下列情事之一而不接受者,仍得請領失業給付: 一、因傷病診療,
持有
證明而無法參加者。 二、為參加職業訓練,需要變更現在
住所
,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認定顯有困難者。
申請人因前項各款規定情事之一,未參加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安排之就業諮詢或職業訓練,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在其請領失業給付期間仍得擇期安排。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開新分頁
第 二 章 保險人、投保對象及投保單位 §4
開新分頁
第 三 章 保險財務 §8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保險給付 §10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申請及審核 §25
開新分頁
第 六 章 基金及行政經費 §33
開新分頁
第 七 章 罰則 §36
開新分頁
第 八 章 附則 §40
開新分頁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法律徵信社
更多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