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保險法 第 14 條(申請人拒絕就業諮詢及職業訓練之情形)
- 1.申請人對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安排之就業諮詢或職業訓練,有下列情事之一而不接受者,仍得請領失業給付: 一、因傷病診療,持有證明而無法參加者。 二、為參加職業訓練,需要變更現在住所,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認定顯有困難者。
- 2.申請人因前項各款規定情事之一,未參加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安排之就業諮詢或職業訓練,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在其請領失業給付期間仍得擇期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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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就業保險法第 14 條允許申請人因傷病有證明或搬家困難拒絕職訓與諮詢,且仍可請領失業給付。
Q · 失業給付期間被叫去職訓或諮詢,可以拒絕嗎?
依就業保險法第 14 條,申請人對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安排之就業諮詢或職業訓練,原則上不能拒絕,否則依第 15 條會被拒絕受理失業給付。但有兩種情況例外:第一,因傷病診療且持有醫師證明而無法參加;第二,為參加職業訓練需要變更現在住所,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認定顯有困難。這次無法參加不代表永久豁免,就服站可在請領期間擇期再安排。
白話解讀
除了工作推介之外,就服站還可能安排你去做「就業諮詢」或參加「職業訓練」。這兩個你也能拒絕,但可接受的理由比拒絕工作推介更窄:只有兩個。第一,你有傷病而且拿得出醫師證明;第二,你參加的職訓需要搬家,而且就服站認定搬家對你「顯有困難」(例如你還要照顧失能家人)。注意第二項的關鍵字:「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認定」,這不是你自己說有困難就算,承辦人員會衡量你的實際狀況。重點是這條還給了一個溫和的出口:你這次無法去不代表永遠不用去,就服站可以「擇期再安排」。所以這條不是永久豁免,是合理延後。豁免權用了就要有證據,證據不足就會落到下一條第 15 條被拒絕受理的命運。
法律定性
就業保險法第 14 條規範失業給付申請人拒絕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安排之就業諮詢或職業訓練的合法事由與後續處理機制。本條建立「窄而明確」的豁免清單(傷病有證明、搬家顯有困難),並授權主管機關擇期再安排,避免一次豁免即永久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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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生病無法去就業諮詢,請假就好還是要看醫生?▾
一定要有醫師證明,口頭請假在豁免認定上站不住腳。就業保險法第 14 條第 1 款的用字是「持有證明」,沒有證明就是沒有豁免。拿證明時跟醫生說明你是要給就業保險用的,請醫生寫得具體一點:病名、發病日期、建議休養期間。模糊的「不適合工作」證明可能會被要求補件。
Q2職訓地點太遠我要搬家才能去,能拒絕嗎?▾
可以,但要符合兩個條件:需要變更現在住所、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認定顯有困難。關鍵是「機構認定」,不是你自己說難就算。要提供具體事證:照顧家人的責任、子女就學因素、租約時程衝突。被拒絕豁免時不要直接放棄,可以書面補充事證再申請一次。承辦人員有權衡空間,你講得越具體越可能改變認定。
Q3拒絕職訓會被取消失業給付嗎?▾
沒有第 14 條合法豁免理由就拒絕,依第 15 條會被拒絕受理失業給付。請領中斷後想恢復必須重新申請就業認定。建議任何時候不能參加時,第一動作是書面說明引用第 14 條第幾款豁免,附證明文件並請求擇期再安排,而不是直接缺席。
Q4就業保險法第 14 條是什麼?▾
規範失業給付申請人拒絕就業諮詢或職訓的兩種合法豁免:傷病有證明、搬家顯有困難,並授權就服機構擇期再安排。
Q5第 14 條兩款豁免事由差在哪?▾
第 1 款是傷病類,要醫師診斷證明;第 2 款是搬家困難類,要就服機構認定。兩種證據要求不同。
Q6什麼叫顯有困難?▾
由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承辦人員依當事人提供的具體事證(家庭照顧、子女就學、租約等)客觀認定,不採當事人主觀感受。
Q7什麼是就業諮詢和職業訓練?▾
就業諮詢是個別職涯指導,職業訓練是技能培養課程,都由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安排,目的是協助失業者重返職場。
Q8怎麼申請第 14 條豁免?▾
事前書面通知就服機構,載明引用第 14 條第幾款豁免,附醫師證明或搬家困難事證,並主動申請擇期再安排。
Q9醫師證明怎麼開?▾
請醫師開具註明病名、發病日期、建議休養期間的診斷證明。事前開立比事後補件說服力高,告訴醫師是給就業保險用的。
Q10搬家困難要準備什麼證據?▾
長照家屬證明、子女在學證明、房屋租約時程、配偶工作地點等。事證越具體,就服機構認定機率越高。
Q11被就服站拒絕豁免怎麼辦?▾
可以書面補充事證再申請一次,要求就服機構書面說明拒絕理由。仍不認定時可依訴願法提起救濟。
Q12第 14 條 vs 第 13 條差在哪?▾
13 條管「拒絕推介工作」豁免,14 條管「拒絕職訓與諮詢」豁免。豁免理由不同,但違反後果都依第 15 條拒絕受理。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row_a_label | row_a_value | row_b_label | row_b_value |
|---|---|---|---|---|
| 豁免事由 | 第 13 條(拒絕推介工作) | 工資未達基本工資 / 工作地點需變更住所且顯有困難 | 第 14 條(拒絕職訓諮詢) | 傷病有證明 / 職訓需變更住所且顯有困難 |
| 證據要求 | 第 13 條 | 工資證明或實地調查 | 第 14 條 | 醫師診斷證明(強制)或搬家困難事證 |
| 後續處理 | 第 13 條 | 推介其他工作 | 第 14 條 | 擇期再安排諮詢或職訓(明文授權) |
| 違反後果 | 第 13 條 | 第 15 條拒絕受理 | 第 14 條 | 第 15 條拒絕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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