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保險法 第 15 條(拒絕受理失業給付之情形)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被保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拒絕受理失業給付之申請: 一、無第十三條規定情事之一不接受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之工作。 二、無前條規定情事之一不接受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之安排,參加就業諮詢或職業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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