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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7 分鐘

就業保險法 第 15 條(拒絕受理失業給付之情形)

被保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拒絕受理失業給付之申請: 一、無第十三條規定情事之一不接受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之工作。 二、無前條規定情事之一不接受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之安排,參加就業諮詢或職業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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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就業保險法第 15 條:被保險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推介工作或職業訓練者,就服站應拒絕受理失業給付申請,當期給付歸零。

Q · 失業給付申請被就服站拒絕受理會怎樣?

依就業保險法第 15 條,被保險人若無第 13 條(拒絕推介工作的豁免:工資過低、距離過遠等)或第 14 條(拒絕諮詢職訓的豁免:傷病、搬家等)所列正當理由,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拒絕受理其失業給付申請。「應拒絕」三字代表承辦人員依法沒有不拒絕的空間,當期給付直接歸零。被拒絕受理的處分屬行政處分,可於送達次日起 30 日內提訴願。

白話解讀

第 13 條和第 14 條是你的盾牌,這條是對你揮下來的鎚子。如果你拒絕就服站的工作推介但又沒有第 13 條那兩個正當理由(工資過低、距離過遠),或拒絕就業諮詢和職業訓練但沒有第 14 條那兩個正當理由(傷病、搬家困難),就服站「應拒絕受理」你失業給付的申請。注意這三個字:「應拒絕」,不是「得拒絕」,沒有斟酌空間。這代表你不能賭就服站會放你一馬。現在的就業保險系統是數位化連線的,你領給付的每一步、每一次拒絕、每一個紀錄都留痕。第一次錯失可能還能補救(下次認真去就服站說明重新安排),但你一旦被拒絕受理,這個月的給付就泡湯了。這條是失業給付體系裡的斷電閘,踩了就斷。

法律定性

就業保險法第 15 條規定,被保險人若無第 13 條(拒絕推介工作的豁免)或第 14 條(拒絕諮詢職訓的豁免)所列正當理由,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拒絕受理其失業給付申請,為失業給付體系的程序性斷電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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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被就服站拒絕受理了還有救嗎?

有,但分兩條路。路一:檢視拒絕理由是否正確,你真的沒第 13 或第 14 條的豁免嗎?如果有,立刻提訴願(30 日內)。路二:如果確實違規了,這期給付雖然補不回來,但你可以重新符合程序後申請下一期。實務提示:看拒絕通知上有沒有寫「不服本處分可於 30 日內提訴願」這段話(叫救濟教示),沒寫的話你的訴願期限自動延長到 1 年。

Q2就服站說「應拒絕」,承辦人員真的沒有彈性嗎?

法律用字是「應拒絕受理」,表示符合條件時承辦人員依法必須拒絕,沒有不拒絕的空間。但在「是否符合條件」的認定上還是有判斷空間。例如你拒絕的理由算不算第 13 條第 2 款的「30 公里」、你的病情算不算第 14 條第 1 款的傷病,這些認定有討論餘地。實務提示:與其事後抱怨「承辦人員應該通融」,不如事前把豁免事證做到無可爭議。

Q3就業保險法第 15 條是什麼?

失業給付體系的程序性斷電條款,被保險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推介工作或職業訓練,就服站「應拒絕」受理當期申請。是規範整個失業給付執行端的核心斷點。

Q4應拒絕受理是什麼意思?

「應」代表羈束處分,符合條件時承辦人員依法必須拒絕,無斟酌空間;「拒絕受理」代表程序階段直接拒收申請,當期給付歸零,與後續實質審查不同層次。

Q5什麼叫無正當理由?

未符合第 13 條(工資低於原投保薪資 60%、單程通勤超 30 公里)或第 14 條(傷病、搬家、家屬照顧、職訓地點過遠)所列的具體豁免事由。

Q6第 13 條和第 14 條的豁免要件差在哪?

第 13 條針對「拒絕工作推介」的豁免(工資、距離),第 14 條針對「拒絕諮詢職訓」的豁免(傷病、搬家、職訓地點距離)。兩條件適用場景不同。

Q7失業給付被拒絕受理怎麼救?

1. 立刻檢視拒絕理由是否有第 13、14 條豁免;2. 收集豁免證明(診斷書、薪資對照、搬家證明);3. 30 日內提訴願;4. 檢查救濟教示是否完整。

Q8拒絕受理處分的訴願怎麼提?

於送達次日起 30 日內,書面寫訴願書送原處分機關(就服站)轉給上級訴願機關(勞動部)。內容需載明處分書文號、不服理由、期望結果。

Q9怎麼避免被拒絕受理?

1. 收到推介書務必書面回應(即使不接受);2. 不接受時即備齊第 13、14 條豁免證明;3. 留下參與就服站活動的紀錄;4. 不要消失不回應。

Q10救濟教示沒寫怎麼辦?

依行政程序法第 96 條,書面處分未載明救濟方法、期間及受理機關者,訴願期限自動由 30 日延長為 1 年,這是處分機關寫錯公文給你的時間紅利。

Q11應拒絕 vs 得拒絕差在哪?

「應拒絕」是羈束處分,符合條件必須拒絕;「得拒絕」是裁量處分,承辦人員可斟酌。本條用「應」字,沒情面可講。

Q12拒絕受理 vs 暫停給付差在哪?

拒絕受理是當期申請程序階段直接拒收(給付未核定);暫停給付是已核定後因事由中止(給付已核定但停發)。觸發階段與救濟路徑不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items
豁免要件[ { "name": "第 13 條(拒絕推介工作的豁免)", "core": "工資低於原投保薪資 60%;或單程通勤超 30 公里" }, { "name": "第 14 條(拒絕諮詢職訓的豁免)", "core": "傷病無法參加;或職訓地點距離原住居所超 30 公里且當地無同等職訓" }, { "name": "第 15 條(應拒絕受理)", "core": "未符合第 13 或 14 條豁免者,就服站應拒絕受理當期給付申請" } ]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雇用保険法第 32 条(離職理由による給付制限)+ 第 34 条(職業指導等の拒否)
🇰🇷 韓國고용보험법 제40조 및 제44조(구직급여 수급 자격 제한)
🇨🇳 中國失业保险条例第 14 条 + 第 15 条(拒不接受职业介绍或培训的处理)
🇩🇪 德國SGB III § 159 Abs. 1 Nr. 1(Sperrzeit bei Arbeitsablehnung 拒絕工作之等待期)
🇫🇷 法國Code du travail articles L5421-1 à L5421-3 + Règlement UNEDIC(refus d'offre raisonnable d'emploi)
🇺🇸 美國42 USC § 503(a)(State UI law must require able and available, refusal of suitable work disqualif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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