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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保險法施行細則 第 12-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法第二十二條之一所定逾期部分應加給之利息,以各該年一月一日之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存款固定利率為準,按日計算,並以新臺幣元為單位,角以下四捨五入。
  2. 前項所需費用,由保險人編列公務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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