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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保險法施行細則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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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險人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請領失給付者,應備具下列書件: 一、失業(再)認定、失業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二、離職證明書或定期契約證明文件。 三、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四、被保險人本人名義之國內金融機構存摺影本。但匯款帳戶與其請領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之帳戶相同者,免附。 五、身心障礙者,另檢附社政主管機關發之身心障礙證明。 六、有扶養眷屬者,另檢附下列證明文件: (一)受扶養眷屬之戶口名簿影本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二)受扶養之子女為身心障礙者,另檢附社政主管機關核發之身心障礙證明。 七、外國專業人才、外國特定專業人才或外國高級專業人才,另檢附有效之永久居留證明文件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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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保險法施行細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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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就業保險法施行細則第 13 條規定:「被保險人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請領失業給付者,應備具下列書件: 一、失業(再)認定、失業…」(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就業保險法施行細則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