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保險法施行細則 第 14 條
被保險人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請領提早就業獎助津貼者,應備具下列書件: 一、提早就業獎助津貼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二、被保險人本人名義之國內金融機構存摺影本。但匯款帳戶與其請領失業給付之帳戶相同者,免附。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就業保險法施行細則第14條,被保險人如果要提早就業獎助津貼,必須準備提早就業獎助津貼申請書及給付收據,以及被保險人本人名義之國內金融機構存摺影本。如果匯款帳戶與請領失業給付之帳戶相同,則免附存摺影本。 對於第14條的規定,可以舉例如上訴人無法依就業保險法領得失業給付,要求被告賠償之案例進行釋義。在這個案例中,被保險人未依法為其投保就業保險,致其無法依上開規定請領失業給付,因此無法獲得提早就業獎助津貼。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