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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保險法施行細則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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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險人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請領提早就業獎助津貼者,應備具下列書件: 一、提早就業獎助津貼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二、被保險人本人名義之國內金融機構存摺影本。但匯款帳戶與其請領失業給付之帳戶相同者,免附。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就業保險法施行細則第14條,被保險人如果要提早就業獎助津貼,必須準備提早就業獎助津貼申請書及給付收據,以及被保險人本人名義之國內金融機構存摺影本。如果匯款帳戶與請領失業給付之帳戶相同,則免附存摺影本。 對於第14條的規定,可以舉例如上訴人無法依就業保險法領得失業給付,要求被告賠償之案例進行釋義。在這個案例中,被保險人未依法為其投保就業保險,致其無法依上開規定請領失業給付,因此無法獲得提早就業獎助津貼。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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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保險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就業保險法施行細則第 14 條規定:「被保險人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請領提早就業獎助津貼者,應備具下列書件: 一、提早就業獎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就業保險法施行細則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