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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保險法施行細則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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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參加本保險三個月以上,不計入領取失業給付期間參加本保險之年資。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從法律角度來看,就業保險法施行細則第 14-2 條主要是針對參加就業保險的條件和相關規定進行了具體的規範。根據參考資料中的相關案例和裁決書可以看出,該條例涉及到就業保險參加期限和失業給付相關規定。根據法例規定,參加就業保險三個月以上的被保險人在領取失業給付時應該不計入參加保險的年資。該條例的主要目的是保護被保險人的權益,防止被保險人在領取失業給付期間受到不必要的損失。這就顯示出施行細則第 14-2 條對被保險人的權益保護和失業給付的審核是非常重要的。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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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保險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就業保險法施行細則第 14-2 條規定:「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參加本保險三個月以上,不計入領取失業給付期間參加本保險之年資。」(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就業保險法施行細則第 14-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