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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保險法施行細則 第 15 條

被保險人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請領職訓練生活津貼者,應備具下列書件: 一、職業訓練生活津貼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二、離職證明書。 三、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四、被保險人本人名義之國內金融機構存摺影本。但匯款帳戶與其請領失業給付之帳戶相同者,免附。 五、有扶養眷屬者,另檢附下列證明文件: (一)受扶養眷屬之戶口名簿影本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二)受扶養之子女為身心障礙者,另檢附社政主管機關發之身心障礙證明。 六、外國專業人才、外國特定專業人才或外國高級專業人才,另檢附有效之永久居留證明文件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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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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