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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保險法施行細則 第 1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全日制職業訓練,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訓練期間一個月以上。 二、每星期訓練四日以上。 三、每日訓練日間四小時以上。 四、每月總訓練時數達一百小時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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