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保險法施行細則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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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全日制職業訓練,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訓練期間一個月以上。 二、每星期訓練四日以上。 三、每日訓練日間四小時以上。 四、每月總訓練時數達一百小時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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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函釋 1 則
- 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條文
- 就業保險法 第 11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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