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保險法施行細則 第 16-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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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險人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者,應備具下列書件: 一、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二、被保險人及子女之戶口名簿影本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三、育嬰留職停薪證明。 四、被保險人本人名義之國內金融機構存摺影本。 五、外國專業人才、外國特定專業人才或外國高級專業人才,另檢附有效之永久居留證明文件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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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就業保險法施行細則第 16-1 條所規定,如果被保險人要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必須準備下列書件: 一、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二、被保險人及子女之戶口名簿影本。 三、育嬰留職停薪證明。 四、被保險人本人名義之國內金融機構存摺影本。 舉例來說,根據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五條規定,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得繼續參加原有之社會保險,以保障對於無收入又在家庭照顧子女之受僱者繼續享有社會保險。這表示以上述法條為根據,被保險人在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時,需要準備相關的證明文件,以符合法定要求。
- 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條文
- 業名詞
- 就業保險法 第 11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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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