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就業保險法施行細則 第 16-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被保險人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者,應備具下列書件: 一、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二、被保險人及子女之戶口名簿影本。 三、育嬰留職停薪證明。 四、被保險人本人名義之國內金融機構存摺影本。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