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保險法施行細則 第 1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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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就業保險法施行細則第19條規定了職業訓練生活津貼的發放方式和核算方法。根據該規定,津貼的發放應該按申請人實際參訓的起迄時間以30日為一個月核算發放。如果訓練期間未滿30日,則依據不同的訓練時數和天數來進行核算發放,例如十日以上且訓練時數達三十小時者,發放半個月;二十日以上且訓練時數達六十小時者,發放一個月。津貼按月於期末發給。 參考資料:《就業保險法》及《就業保險法施行細則》,以及相關裁決書或判決書。
- 第十九條第一項條文
- 業名詞
- 按名詞
- 迄名詞
- 期間名詞
- 核名詞
- 第二十五條條文
- 適名詞
- 撤銷名詞
- 廢止名詞
- 就業保險法 第 19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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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