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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保險法施行細則 第 19-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法第十九條之一規定之受扶養眷屬於同一期間已請領本法給付或津貼,或已由其他被保險人申請加給給付或津貼者,不予加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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