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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保險法施行細則
第 19-2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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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
第十九條之二第一項
規定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給付期間自育嬰留職停薪之日起至期滿之日止。但被保險人提前
復職
者,計至復職之前一日止。
前項津貼,按月於期初發給;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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