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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保險法施行細則 第 19-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被保險人因離職事由發生勞資爭議,依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請領失業給付者,應檢附下列文件之一: 一、勞資爭議調解經受理之證明文件影本。 二、勞資爭議仲裁經受理之證明文件影本。 三、因勞資爭議提起訴訟之相關資料影本。
  2. 被保險人應於收到前項勞資爭議之調解紀錄、仲裁判斷書或確定判決之日起十五日內,檢送該資料影本予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或保險人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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