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保險法 第 23 條(被保險人與雇主間爭議請領給付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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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申請人與原雇主間因離職事由發生勞資爭議者,仍得請領失業給付。
- 2.前項爭議結果,確定申請人不符失業給付請領規定時,應於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將已領之失業給付返還。屆期未返還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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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就業保險法第 23 條規定:勞資爭議期間仍可請領失業給付;爭議不利時須於 15 日內全額返還。
Q · 跟公司正在打勞資爭議,可以同時申請失業給付嗎?
可以。爭議期間仍得請領失業給付
依就業保險法第 23 條第 1 項,勞工與原雇主間因離職事由發生勞資爭議者,仍得請領失業給付。立法者刻意保護爭議期間弱勢勞工的生計。但第 2 項規定:爭議結果確定申請人不符請領資格時,須於確定之日起 15 日內將已領給付全額返還,逾期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白話解讀
離職後的第三週,帳單開始進來,但你跟前雇主還在為了「到底是資遣還是自願離職」吵得不可開交。大部分人以為:要等這個爭議結束才能申請失業給付。這條告訴你:錯了。你一樣可以先申請、先領。這是立法者特意保留的弱勢緩衝:勞工在爭議期間口袋是見底的,雇主卻可以慢慢拖。先領先拿,讓你至少有底氣撐完程序。但這個「先領」不是白吃的午餐:如果爭議結果確定你不符合請領資格(例如確實是自願離職),15 天內必須全額返還,逾期強制執行。這條的精神是:真相不明時先保護弱勢,真相大白後各自認帳。
法律定性
就業保險法第 23 條為失業給付爭議期間救助通道規定,建立兩階段機制:勞資爭議進行中申請人仍可請領失業給付;爭議確定不符請領資格時,須於 15 日內全額返還,逾期強制執行。此條體現「先救濟、後追討」的勞工保護哲學。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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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跟公司正在打官司,去申請失業給付會不會不利?
不會。就業保險法第 23 條第 1 項就是為了這種情況設計的,保護你的申請權利。就業服務機構會照正常程序受理,不會因為有爭議就刁難。實務上你需要誠實說明離職事由有爭議,提供可用的證明文件(例如勞動局調解申請書、離職通知書、勞保退保資料)。內行人提示:申請時主動告知爭議狀況反而對你有利,因為機構會把這個註記在你的檔案中,日後如果爭議結果對你有利,就不會有「當初隱匿」的疑慮。
Q2如果爭議輸了,已經領的給付一定要還嗎?有沒有分期?
原則上要全額返還,15 天是硬期限。法條沒有明定分期,但實務上勞保局在金額較大時會同意協商分期清償。若你確實無力一次返還,應在接到通知的第一時間主動聯繫勞保局說明狀況並提出還款計畫,比放著不處理再被強制執行好很多。內行人提示:強制執行一旦啟動,除了本金還有執行費用、利息,整體負擔遠大於原本的給付金額。
Q3就業保險法第 23 條是什麼?
建立失業給付爭議期間救助通道:勞工與雇主有離職爭議時仍可請領,爭議不利時 15 日內全額返還。
Q4什麼是勞資爭議?
勞工與雇主間因勞動條件、契約終止事由或法律規定發生的權利或調整事項爭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處理。
Q5「非自願離職」的法律定義是什麼?
依就業保險法第 11 條,包括雇主依勞基法 11、13 但書、14、20 條終止契約,或定期契約屆滿等情形。
Q6就業保險的給付種類有哪些?
包括失業給付、提早就業獎助津貼、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及健保保險費補助。
Q7勞資爭議期間怎麼申請失業給付?
持調解申請書或離職通知至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誠實告知爭議狀況即可受理。
Q8失業給付金額怎麼算?
依就業保險法第 16 條,按申請人離職退保前 6 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 60% 計算,最長給付 6 個月。
Q9怎麼證明是非自願離職?
保全 LINE 對話、Email、公司公告、同事證詞,向地方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或行政函示。
Q10爭議輸了怎麼還錢?
勞保局發函通知後 15 日內全額返還;金額大時可主動聯繫勞保局協商還款計畫,避免強制執行。
Q11就業保險法 23 條 vs 勞動基準法資遣費差在哪?
23 條是就業保險的失業給付(社會保險),由勞保基金支付;資遣費是雇主依勞基法 17 條的法定給付,兩者可同時請求。
Q12爭議期間先領 vs 等爭議結束才領,哪個有利?
先領有立即生活費與談判時間籌碼但有返還風險;後領無返還風險但生計壓力可能逼迫低價和解。證據充足者建議先領。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Scenario | 依據 | 風險 | 效益 |
|---|---|---|---|
| 爭議期間先申請 | 就業保險法第 23 條第 1 項 | 爭議不利時 15 日內須全額返還 | 立即取得生活費,談判桌上保有時間籌碼 |
| 等爭議結束再申請 | 一般申請程序 | 爭議期間零收入,但須注意第 24 條 2 年請求權時效 | 無返還風險,但生計壓力可能逼迫低價和解 |
| 確認自願離職 | 就業保險法第 11 條(不符請領要件) | 不符請領資格,無法申請 | 無爭議成本但失去保險救助 |
依據
- 爭議期間先申請
- 就業保險法第 23 條第 1 項
- 等爭議結束再申請
- 一般申請程序
- 確認自願離職
- 就業保險法第 11 條(不符請領要件)
風險
- 爭議期間先申請
- 爭議不利時 15 日內須全額返還
- 等爭議結束再申請
- 爭議期間零收入,但須注意第 24 條 2 年請求權時效
- 確認自願離職
- 不符請領資格,無法申請
效益
- 爭議期間先申請
- 立即取得生活費,談判桌上保有時間籌碼
- 等爭議結束再申請
- 無返還風險,但生計壓力可能逼迫低價和解
- 確認自願離職
- 無爭議成本但失去保險救助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1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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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函釋 10 則
- 勞動部修正「地方主管機關依就業保險法發給離職證明文件之處理流程及 相關法令規定」,流程未能詳列所有情事,主管機關處理時,仍請查明個 案事實,依就業保險法相關規定辦理
- 勞動部檢送「地方主管機關依就業保險法發給離職證明文件之處理流程及 相關法令規定」
- 函發行政院勞工委員 94.02.23 勞職業字第 0940501235 號函自即日停止 適用
- 就業保險法第 23 條所稱之勞資爭議,係指申請人與原雇主間就「離職事 由」發生之爭議
- 依據就業保險法第 23 條,就業保險被保險人與原雇主因離職事由發生勞 資爭議,於爭議結果確定前,不得請領提早就業獎助津貼
- 勞工如因離職事由與與雇主發生勞資爭議,且已依規定向地方主管機關提 出調解申請書有案者,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原則上可受理申請人之失業認定
- 就業保險法第 11、23 條規定參照,就業保險被保險人與原雇主間因離職 事由發生勞資爭議,尚無第 23 條規定適用,不得據以請領職業訓練生活 津貼
- 就業保險法第 11、23 條及相關函釋參照,「推介單」不具一律錄訓之效 力,且推「推介單」者,因不以非自願性失業被保險人為限,自無開立「 就業保險職業訓練生活津貼申請書及給付收據」之必要,二者間並無因果 關係
- 勞工因離職事由與雇主發生勞資爭議,縱協調或調解不成立,仍得依就業 保險法第 23 條規定請領失業給付。爭議結果確定申請人不符請領資格者 ,應返還之。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行為領取者,應處以罰鍰並賠償損害
- 按就業保險法規定申請人與原雇主間因離職事由發生勞資爭議者,仍得請 領「失業給付」,若爭議結果確定申請人不符失業給付請領規定時,則應 於一定期間內,將已領之失業給付返還,屆期如未返還,將移送強制執行 ,惟請領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者,並無前開規定之適用
立法沿革 1 版
(0910425 制定)
申請人與原雇主間因離職事由發生勞資爭議者,仍得請領失業給付。 前項爭議結果,確定申請人不符失業給付請領規定時,應於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將已領之失業給付返還。屆期未返還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 強制執行名詞
申請人與原雇主間因離職事由發生勞資爭議者,仍得請領失業給付。 前項爭議結果,確定申請人不符失業給付請領規定時,應於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將已領之失業給付返還。屆期未返還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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