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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保險法 第 23 條(被保險人與雇主間爭議請領給付之規定)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申請人與原雇主間因離職事由發生勞資爭議者,仍得請領失業給付。
  2. 前項爭議結果,確定申請人不符失業給付請領規定時,應於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將已領之失業給付返還。屆期未返還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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