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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就業保險法23被保險人與雇主間爭議請領給付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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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申請人與原雇主間因離職事由發生勞資爭議者,仍得請領失業給付。
  2. 2.前項爭議結果,確定申請人不符失業給付請領規定時,應於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將已領之失業給付返還。屆期未返還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就業保險法第 23 條規定:勞資爭議期間仍可請領失業給付;爭議不利時須於 15 日內全額返還。

Q · 跟公司正在打勞資爭議,可以同時申請失業給付嗎?

可以。爭議期間仍得請領失業給付

依就業保險法第 23 條第 1 項,勞工與原雇主間因離職事由發生勞資爭議者,仍得請領失業給付。立法者刻意保護爭議期間弱勢勞工的生計。但第 2 項規定:爭議結果確定申請人不符請領資格時,須於確定之日起 15 日內將已領給付全額返還,逾期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白話解讀

離職後的第三週,帳單開始進來,但你跟前雇主還在為了「到底是資遣還是自願離職」吵得不可開交。大部分人以為:要等這個爭議結束才能申請失業給付。這條告訴你:錯了。你一樣可以先申請、先領。這是立法者特意保留的弱勢緩衝:勞工在爭議期間口袋是見底的,雇主卻可以慢慢拖。先領先拿,讓你至少有底氣撐完程序。但這個「先領」不是白吃的午餐:如果爭議結果確定你不符合請領資格(例如確實是自願離職),15 天內必須全額返還,逾期強制執行。這條的精神是:真相不明時先保護弱勢,真相大白後各自認帳。

法律定性

就業保險法第 23 條為失業給付爭議期間救助通道規定,建立兩階段機制:勞資爭議進行中申請人仍可請領失業給付;爭議確定不符請領資格時,須於 15 日內全額返還,逾期強制執行。此條體現「先救濟、後追討」的勞工保護哲學。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跟公司正在打官司,去申請失業給付會不會不利?

不會。就業保險法第 23 條第 1 項就是為了這種情況設計的,保護你的申請權利。就業服務機構會照正常程序受理,不會因為有爭議就刁難。實務上你需要誠實說明離職事由有爭議,提供可用的證明文件(例如勞動局調解申請書、離職通知書、勞保退保資料)。內行人提示:申請時主動告知爭議狀況反而對你有利,因為機構會把這個註記在你的檔案中,日後如果爭議結果對你有利,就不會有「當初隱匿」的疑慮。

Q2如果爭議輸了,已經領的給付一定要還嗎?有沒有分期?

原則上要全額返還,15 天是硬期限。法條沒有明定分期,但實務上勞保局在金額較大時會同意協商分期清償。若你確實無力一次返還,應在接到通知的第一時間主動聯繫勞保局說明狀況並提出還款計畫,比放著不處理再被強制執行好很多。內行人提示:強制執行一旦啟動,除了本金還有執行費用、利息,整體負擔遠大於原本的給付金額。

Q3就業保險法第 23 條是什麼?

建立失業給付爭議期間救助通道:勞工與雇主有離職爭議時仍可請領,爭議不利時 15 日內全額返還。

Q4什麼是勞資爭議?

勞工與雇主間因勞動條件、契約終止事由或法律規定發生的權利或調整事項爭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處理。

Q5「非自願離職」的法律定義是什麼?

依就業保險法第 11 條,包括雇主依勞基法 11、13 但書、14、20 條終止契約,或定期契約屆滿等情形。

Q6就業保險的給付種類有哪些?

包括失業給付、提早就業獎助津貼、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及健保保險費補助。

Q7勞資爭議期間怎麼申請失業給付?

持調解申請書或離職通知至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誠實告知爭議狀況即可受理。

Q8失業給付金額怎麼算?

依就業保險法第 16 條,按申請人離職退保前 6 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 60% 計算,最長給付 6 個月。

Q9怎麼證明是非自願離職?

保全 LINE 對話、Email、公司公告、同事證詞,向地方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或行政函示。

Q10爭議輸了怎麼還錢?

勞保局發函通知後 15 日內全額返還;金額大時可主動聯繫勞保局協商還款計畫,避免強制執行。

Q11就業保險法 23 條 vs 勞動基準法資遣費差在哪?

23 條是就業保險的失業給付(社會保險),由勞保基金支付;資遣費是雇主依勞基法 17 條的法定給付,兩者可同時請求。

Q12爭議期間先領 vs 等爭議結束才領,哪個有利?

先領有立即生活費與談判時間籌碼但有返還風險;後領無返還風險但生計壓力可能逼迫低價和解。證據充足者建議先領。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Scenario依據風險效益
爭議期間先申請就業保險法第 23 條第 1 項爭議不利時 15 日內須全額返還立即取得生活費,談判桌上保有時間籌碼
等爭議結束再申請一般申請程序爭議期間零收入,但須注意第 24 條 2 年請求權時效無返還風險,但生計壓力可能逼迫低價和解
確認自願離職就業保險法第 11 條(不符請領要件)不符請領資格,無法申請無爭議成本但失去保險救助

依據

爭議期間先申請
就業保險法第 23 條第 1 項
等爭議結束再申請
一般申請程序
確認自願離職
就業保險法第 11 條(不符請領要件)

風險

爭議期間先申請
爭議不利時 15 日內須全額返還
等爭議結束再申請
爭議期間零收入,但須注意第 24 條 2 年請求權時效
確認自願離職
不符請領資格,無法申請

效益

爭議期間先申請
立即取得生活費,談判桌上保有時間籌碼
等爭議結束再申請
無返還風險,但生計壓力可能逼迫低價和解
確認自願離職
無爭議成本但失去保險救助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1

德國SGB III(Arbeitsförderung,含失業給付請求權保護規定)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10

立法沿革 1

(0910425 制定)

申請人與原雇主間因離職事由發生勞資爭議者,仍得請領失業給付。   前項爭議結果,確定申請人不符失業給付請領規定時,應於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將已領之失業給付返還。屆期未返還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 強制執行名詞
(0910425 制定)

申請人與原雇主間因離職事由發生勞資爭議者,仍得請領失業給付。   前項爭議結果,確定申請人不符失業給付請領規定時,應於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將已領之失業給付返還。屆期未返還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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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保險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就業保險法第 23 條規定:「申請人與原雇主間因離職事由發生勞資爭議者,仍得請領失業給付。前項爭議結果,確定申請人不符失業給付…」(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就業保險法第 2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就業保險法第 23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