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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函發行政院勞工委員 94.02.23 勞職業字第 0940501235 號函自即日停止 適用

會議日期 107 年 05 月 21 日

要旨

函發行政院勞工委員 94.02.23 勞職業字第 0940501235 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要旨

函發行政院勞工委員 94.02.23 勞職業字第 0940501235 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主旨

本部(改制前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4 年 2 月 23 日勞職業字第 0940501235 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請查照並轉知所屬知照。

正本

臺北市就業服務處、新北市政府就業服務處、桃園市政府就業服務處、臺中市就業服務處、高雄市政府勞工局訓練就業中心、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北基宜花金馬分署、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桃竹苗分署、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中彰投分署、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雲嘉南分署、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高屏澎東分署

副本

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勞動部法務司、勞動部勞動保險司、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法務室、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就業服務組

編註

1.依本筆資料,原行政院勞工委員民國 94 年 2 月 23 日勞職業字第 0940501235 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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