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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保險法施行細則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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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險人依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時,應申報其日常居住處所。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就業保險法施行細則第20條」規定,被保險人辦理求職登記時,應提交日常居住處所。舉例來說,如果被保險人辦理求職登記時未提交日常居住處所,則依法可能無法獲得應有的就業保險相關權益。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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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保險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就業保險法施行細則第 20 條規定:「被保險人依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時,應申報其日常居住處所。」(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就業保險法施行細則第 2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