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保險法施行細則 第 2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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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險人依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時,應申報其日常居住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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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就業保險法施行細則第20條」規定,被保險人辦理求職登記時,應提交日常居住處所。舉例來說,如果被保險人辦理求職登記時未提交日常居住處所,則依法可能無法獲得應有的就業保險相關權益。
- 第二十五條第一項條文
- 就業保險法 第 25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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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