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保險法 第 25 條(給付申請程序及離職證明文件之取得方式)
快速跳轉
- 1.被保險人於離職退保後二年內,應檢附離職或定期契約證明文件及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足資證明身分之證件,親自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申請失業認定及接受就業諮詢,並填寫失業認定、失業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 2.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受理求職登記後,應辦理就業諮詢,並自求職登記之日起十四日內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未能於該十四日內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時,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於翌日完成失業認定,並轉請保險人核發失業給付。
- 3.第一項離職證明文件,指由投保單位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發給之證明;其取得有困難者,得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之同意,以書面釋明理由代替之。
- 4.前項文件或書面,應載明申請人姓名、投保單位名稱及離職原因。
- 5.申請人未檢齊第一項規定文件者,應於七日內補正;屆期未補正者,視為未申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就業保險法第 25 條規範失業給付申請:離職退保後 2 年內辦求職登記,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14 日內推介或完成失業認定。
Q · 前公司不給離職證明,失業給付還能申請嗎?
可以,書面釋明理由代替
依就業保險法第 25 條第三項,離職證明取得有困難時,可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同意,以書面釋明理由代替。書面須載明申請人姓名、投保單位名稱及離職原因。提示:勞保局投保明細表可佐證投保單位與退保日期,大幅提升機構同意書面釋明的機率。
白話解讀
大部分人以為申請失業給付是去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求他們」的過程,自己是拜託的一方。這條的結構會讓你重新認識這件事:機構有 14 天的法定壓力。一旦你完成求職登記,機構要嘛在這 14 天內幫你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要嘛就必須完成失業認定,把你的案件轉給勞保局核發給付。而且整個機制有 2 年的登記窗口(離職退保後 2 年內去登記都算數),離職證明取得困難時可以用書面釋明理由代替,連這條都幫你預想好了。讀懂這條,你走進機構的姿態會完全不同:你不是來討的,你是來啟動一個有法定期限的程序的。
法律定性
就業保險法第 25 條為失業給付申請程序之基準條款,規範三大要件:離職退保後 2 年內辦理求職登記、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14 日內完成推介就業/安排職訓/失業認定、離職證明取得困難得以書面釋明理由代替。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前公司不給我離職證明,我失業給付還能申請嗎?
可以,但要走替代程序。依第 25 條第三項,離職證明取得有困難時,可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同意以書面釋明理由代替。這份書面必須載明申請人姓名、投保單位名稱及離職原因。同時你可以向勞工局申訴雇主違反勞基法第 19 條。內行人提示:勞保局的勞保投保明細表也可以證明你的投保單位和退保日期,準備好這份資料大幅提升就服機構同意書面釋明的機率。
Q2就服機構推介的工作都不適合,我可以拒絕嗎?會不會影響給付?
可以拒絕,但要有正當理由。依就業保險法第 13 條,如果推介的工作薪資低於離職前平均投保薪資的 60% 或工作地點距離住所 30 公里以上等情形,拒絕是「有正當理由」的。每次拒絕都應書面說明理由留存紀錄。內行人提示:在回覆卡上詳細寫明拒絕理由(不是只勾選),這份書面會成為後續失業認定的重要佐證,避免被誤認為「無正當理由拒絕就業」導致給付停止。
Q3失業給付怎麼申請?
離職退保後 2 年內親自到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申請失業認定,並完成就業諮詢,是啟動失業給付的程序總開關。
Q4就業保險法第 25 條是什麼?
規範失業給付申請的程序基準條款,包含 2 年登記窗口、14 日機構處理期限、離職證明書面釋明三大要件。
Q5什麼是失業認定?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對申請人是否符合失業狀態之行政認定,是失業給付核發的前置要件。
Q6書面釋明理由是什麼?
申請人無法取得離職證明時,以書面說明姓名、投保單位、離職原因,經機構同意後代替離職證明的程序救濟。
Q7申請失業給付要準備什麼文件?
離職證明(註明非自願)、身分證、本人金融機構存摺影本、印章;無離職證明者準備書面釋明書草稿。
Q8前公司不給離職證明怎麼辦?
依第 25 條第三項,可經就服機構同意以書面釋明理由代替;同時可向勞工局申訴雇主違反勞基法 19 條。
Q9就服機構 14 天沒推介工作怎麼追蹤?
第 14 天下午主動電話確認進度:「我是某日辦登記的,依第 25 條第二項,明天是否完成失業認定?」這個動作讓承辦員知道你懂規矩。
Q10文件不齊怎麼補正?
應於收到通知 7 日內補正,屆期未補正視為未申請;建議補正時保留收件回執當證據。
Q11就業保險的失業給付 vs 勞保的失業給付差在哪?
2002 年起失業給付從勞工保險獨立為就業保險,現行請領依據就業保險法 25 條;舊勞保失業給付已停止適用。
Q12自願離職 vs 非自願離職申請失業給付?
原則上限非自願離職(資遣、定期契約期滿、雇主歇業)才能申請;自願離職不符第 11 條請領要件。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本條程序 | 請求權時效 | 差異 | 勞基法 19 條 | 私立人力銀行 |
|---|---|---|---|---|---|
| 登記窗口 | 離職退保後 2 年內 | 依第 24 條,請求權時效 2 年(自得請領之日起算) | 兩個 2 年獨立運作;登記延遲可能不影響請求權,但請求權時效過期即不可回復 | — | — |
| 離職證明替代方式 | 書面釋明理由(經機構同意) | — | 本條給勞工救濟通道,勞基法 19 條給勞工請求權;可並用 | 勞工得請求雇主發給服務證明書,雇主不得拒絕 | — |
| 推介工作義務人 |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14 日內) | — | 公立機構受法定期限約束,私立平台僅商業服務 | — | 無法定推介義務 |
本條程序
- 登記窗口
- 離職退保後 2 年內
- 離職證明替代方式
- 書面釋明理由(經機構同意)
- 推介工作義務人
-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14 日內)
請求權時效
- 登記窗口
- 依第 24 條,請求權時效 2 年(自得請領之日起算)
- 離職證明替代方式
- —
- 推介工作義務人
- —
差異
- 登記窗口
- 兩個 2 年獨立運作;登記延遲可能不影響請求權,但請求權時效過期即不可回復
- 離職證明替代方式
- 本條給勞工救濟通道,勞基法 19 條給勞工請求權;可並用
- 推介工作義務人
- 公立機構受法定期限約束,私立平台僅商業服務
勞基法 19 條
- 登記窗口
- —
- 離職證明替代方式
- 勞工得請求雇主發給服務證明書,雇主不得拒絕
- 推介工作義務人
- —
私立人力銀行
- 登記窗口
- —
- 離職證明替代方式
- —
- 推介工作義務人
- 無法定推介義務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10 則
- 勞動部修正「地方主管機關依就業保險法發給離職證明文件之處理流程及 相關法令規定」,流程未能詳列所有情事,主管機關處理時,仍請查明個 案事實,依就業保險法相關規定辦理
- 勞動部檢送「地方主管機關依就業保險法發給離職證明文件之處理流程及 相關法令規定」
- 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後與原雇主間因僱傭契約是否有效存在發生於勞資爭 議訴訟期間,是否計入就業保險法第 25 條第 1 項之請求權消滅時效部 分,該請求權消滅時效因起訴中斷,並應自受確定判決時,重行起算
- 失業給付被保險人自行參加民間或政府自辦、委辦之全日制職業訓練者, 如符合就業保險法第 11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得申請失業給付,並 依同法第 25 條第 2 項及第 30 條規定辦理
- 失業給付申請人自行參加民間或政府自辦、委辦之全日制職業訓練,如符 合就業保險法第 11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得申請失業給付,另公立 就業服務機構應依同法第 25 條第 2 項及第 30 條等規定辦理
- 有關就業保險被保險人於定期契約屆滿離職,申請失業給付 2 年請求權 時效,應自其定期契約屆滿離職退保後逾 1 個月未能就業之日起算
- 被保險人若無就業保險法第 14 條規定,拒絕參加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安排 之就業諮詢或職業訓練之情形,尚難認其有「怠於行使請求權之情形」
- 就業保險被保險人於 98 年 5 月 1 日非自願離職退保後,首次申請失 業認定,因屆期未補齊相關應備文件,視為未提出申請,故其嗣後重新辦 理失業認定,仍屬首次申請失業認定,申請失業認定之時效仍為 5 年
- 就業保險法第 11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並無限制被保險人於請領失業 給付後,不得再以同一離職事由申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 被保險人於離職日仍屬在職,且離職退保當日 24 日時前保險效力仍有效 存在,尚不得於該日至公立就業服機構申請失業認定
立法沿革 2 版
(0910425 制定)
被保險人於離職後,應檢附離職或定期契約證明文件及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足資證明身分之證件,親自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申請失業認定及接受就業諮詢,並填寫失業認定、失業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受理求職登記後,應辦理就業諮詢,並自求職登記之日起十四日內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未能於該十四日內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時,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於翌日完成失業認定,並轉請保險人核發失業給付。 第一項離職證明文件,指由投保單位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發給之證明;其取得有困難者,得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之同意,以書面釋明理由代替之。 前項文件或書面,應載明申請人姓名、投保單位名稱及離職原因。 申請人未檢齊第一項規定文件者,應於七日內補正;屆期未補正者,視為未申請。
(0980331 修正)
被保險人於離職退保後二年內,應檢附離職或定期契約證明文件及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足資證明身分之證件,親自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申請失業認定及接受就業諮詢,並填寫失業認定、失業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受理求職登記後,應辦理就業諮詢,並自求職登記之日起十四日內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未能於該十四日內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時,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於翌日完成失業認定,並轉請保險人核發失業給付。 第一項離職證明文件,指由投保單位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發給之證明;其取得有困難者,得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之同意,以書面釋明理由代替之。 前項文件或書面,應載明申請人姓名、投保單位名稱及離職原因。 申請人未檢齊第一項規定文件者,應於七日內補正;屆期未補正者,視為未申請。
立法理由一、原條文第二十四條雖有保險給付請求權二年時效之規定,惟被保險人於離職退保後,何時應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及申請失業給付,並無明確規範,致實務上迭有爭議。為求明確,且使被保險人於失業後能儘速進入就業服務體系,以利重返職場,爰於第一項規定被保險人於離職退保後二年內,應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等相關事宜。 二、第二項至第五項未修正。
- 核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被保險人於離職後,應檢附離職或定期契約證明文件及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足資證明身分之證件,親自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申請失業認定及接受就業諮詢,並填寫失業認定、失業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受理求職登記後,應辦理就業諮詢,並自求職登記之日起十四日內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未能於該十四日內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時,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於翌日完成失業認定,並轉請保險人核發失業給付。 第一項離職證明文件,指由投保單位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發給之證明;其取得有困難者,得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之同意,以書面釋明理由代替之。 前項文件或書面,應載明申請人姓名、投保單位名稱及離職原因。 申請人未檢齊第一項規定文件者,應於七日內補正;屆期未補正者,視為未申請。
一、原條文第二十四條雖有保險給付請求權二年時效之規定,惟被保險人於離職退保後,何時應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及申請失業給付,並無明確規範,致實務上迭有爭議。為求明確,且使被保險人於失業後能儘速進入就業服務體系,以利重返職場,爰於第一項規定被保險人於離職退保後二年內,應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等相關事宜。 二、第二項至第五項未修正。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