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保險法施行細則 第 2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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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依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檢送就業與否回覆卡或領取失業給付之被保險人依本法第三十二條規定通知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再就業時,得以自行送達或掛號郵寄方式辦理;其以掛號郵寄方式辦理者,以交郵當日之郵戳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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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就業保險法施行細則第 21 條」,申請人可以以自行送達或掛號郵寄的方式辦理再就業通知,若是以掛號郵寄方式辦理,則以交郵當日的郵戳為準。這表示申請人在通知再就業時,可以使用郵寄方式,並且採用掛號郵寄以確保文件送達的可靠性。這條法條的適用範例可以是申請人採用掛號郵寄方式辦理再就業通知,並且在文件上取得了交郵當日的郵戳作為證明。這符合法條規定,並且確保了再就業通知的有效性。
相關函釋 1 則
- 第二十七條第一項條文
- 第三十二條條文
- 送達名詞
- 就業保險法 第 27 條條文
- 就業保險法 第 32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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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