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保險法施行細則 第 2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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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險人依本法規定申請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其所屬投保單位未依規定為其辦理退保手續者,由保險人自被保險人離職之日逕予退保,並核發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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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就業保險法施行細則第22條,若被保險人依法規定申請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而其所屬投保單位未依規定為其辦理退保手續,保險人應自被保險人離職之日逕予退保並核發給付。這表示如果被保險人符合相關規定而投保單位卻未依法辦理相應手續,保險人便有責任進行相應的退保動作以及核發相應的給付。 範例: 在上述沒有提到具體案例,但根據此條條文,若被保險人符合相關規定而其所屬投保單位未依規定辦理退保手續,就應由保險人自被保險人離職之日逕予退保並核發給付。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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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