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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保險法施行細則
第 23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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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
第三十條
所定之求職紀錄內容如下: 一、單位名稱、地址、電話及聯絡人。 二、工作內容。 三、日期。 四、應徵情形。
前項求職紀錄應為被保險人辦理失業再認定申請日前三十日內之求職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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