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保險法施行細則 第 2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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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法第三十條所定之求職紀錄內容如下: 一、單位名稱、地址、電話及聯絡人。 二、工作內容。 三、日期。 四、應徵情形。
- 2.前項求職紀錄應為被保險人辦理失業再認定申請日前三十日內之求職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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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從參考資料來看,就業保險法施行細則第23條並未直接提及「求職紀錄」相關內容。因此,無法就此條進行逐條釋義。抱歉,無法提供符合要求的回答。
- 第三十條條文
- 就業保險法 第 30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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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