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保險法施行細則 第 2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保險依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免課之稅捐如下: 一、保險人、基金運用局及投保單位辦理本保險所用之契據,免徵印花稅。 二、保險人及基金運用局辦理本保險所收保險費、保險費滯納金與因此所承受強制執行標的物之收入、基金運用之收支及雜項收入,免納營業稅及所得稅。 三、保險人及基金運用局辦理業務使用之房地、器材及被保險人領取之保險給付,依稅法有關規定免徵稅捐。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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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保險依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免課之稅捐如下: 一、保險人、基金運用局及投保單位辦理本保險所用之契據,免徵印花稅。 二、保險人及基金運用局辦理本保險所收保險費、保險費滯納金與因此所承受強制執行標的物之收入、基金運用之收支及雜項收入,免納營業稅及所得稅。 三、保險人及基金運用局辦理業務使用之房地、器材及被保險人領取之保險給付,依稅法有關規定免徵稅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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