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保險法施行細則 第 2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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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保險依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免課之稅捐如下: 一、保險人、基金運用局及投保單位辦理本保險所用之契據,免徵印花稅。 二、保險人及基金運用局辦理本保險所收保險費、保險費滯納金與因此所承受強制執行標的物之收入、基金運用之收支及雜項收入,免納營業稅及所得稅。 三、保險人及基金運用局辦理業務使用之房地、器材及被保險人領取之保險給付,依稅法有關規定免徵稅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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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從所提供的參考資料中無法找到針對就業保險法施行細則第24條的釋義和相關範例,因此無法針對該法條進行逐條釋義。
- 第四十二條條文
- 滯納金名詞
- 承受名詞
- 強制執行名詞
- 標的物名詞
- 營業稅名詞
- 所得稅名詞
- 就業保險法 第 42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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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