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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就業保險法 第 27 條(辦理當次失業認定或再認定)

  1. 1.申請人應於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就業之日起七日內,將就業與否回覆卡檢送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2. 2.申請人未依前項規定辦理者,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停止辦理當次失業認定或再認定。已辦理認定者,應撤銷其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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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依就業保險法第 27 條,推介就業 7 日內須將回覆卡送回機構,逾期將停止或撤銷當次失業認定,影響該月失業給付。

Q · 推介就業的回覆卡可以不回嗎?

依就業保險法第 27 條,申請人收到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就業通知後,必須在 7 日內將就業與否回覆卡送達機構。不論你最終要不要接受該工作,回覆卡都必須回,且要在欄位內具體寫明理由。逾期未回覆者,機構應停止辦理當次失業認定,已認定者則撤銷其認定,直接影響該月失業給付請領。

白話解讀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一份工作給你之後,你的手機或信箱會多一張「就業與否回覆卡」。這張卡看起來像廢紙,實際上是你本次失業認定的存續憑證。7 天,從推介那天起算。沒送回去的代價不是被唸一下,而是本次的失業認定直接停止辦理;如果你已經完成認定了,這個認定會被「撤銷」。意思很直接:你這個月可能拿不到失業給付,前面排隊、備文件、等認定的所有動作被一鍵清零。很多人以為推介的工作不合適就不用理,或者找到新工作就不用回覆,這兩種理解都會讓你踩雷。不管合不合適,不管最後決定如何,7 天內把卡送回去才是唯一正確動作。

法律定性

就業保險法第 27 條為失業認定之程序義務規範,規定申請失業給付者於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就業後,須於 7 日內以回覆卡形式回應就業結果,違反者導致當次失業認定停止或撤銷,是失業給付連續性的關鍵程序節點。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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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推介的工作明顯不符合我的條件,為什麼還要花時間回覆?

因為回覆卡不是單純的「接受/不接受」通知,它是就業保險系統記錄你失業狀態的關鍵文件。不回等於你在系統裡消失,機構無法判斷你是否仍在失業狀態,本次認定就失效。而且你「不就業的理由」本身是日後認定你有正當理由拒絕就業的證據。內行人提示:就算工作再不合適,也花 5 分鐘在理由欄寫清楚具體原因,這 5 分鐘換一整個月的失業給付,投報率極高。

Q2如果我在 7 天內就找到另一份工作,還要回覆嗎?

要。勾選「就業」並填寫新工作的資訊(公司名稱、就職日期)。這份回覆會觸發機構辦理「就業獎助津貼」的評估。依就業保險法第 18 條,如果你在失業給付請領期限屆滿前就業且加保達特定期間,可以領取提早就業獎助津貼。不回等於主動放棄這筆錢。內行人提示:新工作第一天就加保是關鍵,加保日期決定提早就業獎助津貼的起算基礎。

Q3就業保險法 27 條的 7 天怎麼算起?

自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就業之日(推介日)起算,不含推介日當天,第 8 天送達即算逾期。例如推介日為 5 月 1 日,最後可送達日為 5 月 8 日。建議親送或掛號郵寄保留證據,避免送達日爭議。內行人提示:實務上機構以「機構收件章日期」為準,郵寄掛號的「投遞日」不等於「收件日」,提早 2-3 天寄出較安全。

Q4就業保險法 27 條是什麼?

規定失業給付申請人收到推介就業後 7 日內須回覆就業與否卡的程序義務,未履行則停止或撤銷當次失業認定。

Q5就業與否回覆卡是什麼?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工作後,由申請人填寫就業結果與理由的法定文件,是失業認定的核心程序文件。

Q6失業認定撤銷是什麼意思?

已完成的失業認定因申請人未履行回覆義務被機構廢棄,溯及失去當月失業給付請領基礎。

Q7什麼叫不就業的正當理由?

依第 13 條,包含薪資低於離職前 60%、住居所地往返工作地超過 30 公里等法定情形。

Q8就業與否回覆卡怎麼填?

勾選就業或不就業,不就業要在理由欄具體寫明(薪資、距離、專長不符),最好引用第 13 條法定理由。

Q9回覆卡怎麼送達?

親送請對方簽收、掛號郵寄保留執據、部分機構接受 email 但須保留回執,避免送達爭議。

Q10逾期沒回覆怎麼補救?

可依勞工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 60 日內提爭議審議,主張正當理由(未收到通知、地址錯誤等)。

Q11找到新工作回覆卡怎麼填?

勾選就業,填新公司名稱與就職日期,可同時觸發提早就業獎助津貼評估。

Q12就業保險法 27 條 vs 第 13 條差在哪?

27 條規範回覆程序義務(7 日內必回),13 條規範拒絕推介的實體理由(薪資/距離標準)。違反 27 條給付歸零,違反 13 條停止 2 週。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scenariooutcome
7 日內回覆「就業」本次失業給付停止,但啟動提早就業獎助津貼評估
7 日內回覆「不就業」+ 正當理由下次失業認定可續行,給付不中斷
7 日內回覆「不就業」無正當理由可能依第 13 條認定無正當理由拒絕,給付停止 2 週
逾期未回覆當次失業認定停止或撤銷,當月給付歸零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雇用保険法第 15 条(失業の認定)+ 第 32 条(職業紹介拒否の制限)
🇰🇷 韓國고용보험법 제44조(실업의 인정)+ 시행규칙 제87조(구직활동 보고 의무)
🇨🇳 中國失業保險條例第 16 條(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程序)
🇩🇪 德國SGB III § 138(Arbeitslosigkeit)+ § 309(Meldepflicht)
🇫🇷 法國Code du travail R5411-10(obligation déclarative des demandeurs d'emploi)
🇺🇸 美國26 U.S.C. § 3304 + state UI regulations(job referral response require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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