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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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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被保險人申請薪資補貼,應檢附下列文件,於實施減班休息每滿三十日之次日起九十日內,向工作所在地之公立就服務機構提出: 一、薪資補貼申請書。 二、本人之身分證明或居留證明文件之影本。 三、被保險人當次申請補貼期間之薪資清冊或證明。 四、同意代為查詢勞工保險、就業保險、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資料委託書。 五、本人名義之國內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六、其他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2. 2.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辦理僱用安定措施期間內,被保險人與雇主已於公告日前,實施減班休息期間達三十日以上者,應於公告日之次日起九十日內提出申請。
  3. 3.雇主得於前二項所定申請期間內,檢附第一項文件及委託書,代減班休息被保險人提出申請。
  4. 4.被保險人於第二次起之申請案,得免附第一項第二款及第四款規定文件;第一項第五款規定匯款帳戶未有變更者,亦得免附。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從上述資料可以得知,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第14條對於被保險人申請薪資補貼的規定,包括了應該檢附哪些文件、申請的期限,以及在特定情況下的例外規定。比如說,第一項明確列出了應檢附的文件,例如薪資補貼申請書、身分證明、薪資清冊或證明等等。而在第4項中也提到了特定情況下可以免附某些文件的規定。這些規定的目的在於確保申請程序的正確和公正性。 參考資料來自於"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的第14條,並且可以舉出申請薪資補貼的文件範例如身分證明、薪資清冊或證明等。

  • 名詞
  • 期間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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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第 14 條規定:「被保險人申請薪資補貼,應檢附下列文件,於實施減班休息每滿三十日之次日起九十日內,向工作所在地之公…」(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