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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 第 2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第二十二條補助金,每人每次得發給新臺幣五百元。但情形特殊者,得於新臺幣一千二百五十元內實發給。
  2. 每人每年度合併領取前項補助金及依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領取之求職交通補助金,以四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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