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 第 2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失業被保險人親自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經諮詢及開立介紹卡推介就業,並符合下列情形者,得向就業當地轄區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核發異地就業交通補助金: 一、失業期間連續達三個月以上或非自願性離職。 二、就業地點與原日常居住處所距離三十公里以上。 三、因就業有交通往返之事實。 四、連續三十日受僱於同一雇主。
找編章節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失業被保險人親自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經諮詢及開立介紹卡推介就業,並符合下列情形者,得向就業當地轄區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核發異地就業交通補助金: 一、失業期間連續達三個月以上或非自願性離職。 二、就業地點與原日常居住處所距離三十公里以上。 三、因就業有交通往返之事實。 四、連續三十日受僱於同一雇主。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