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被保險人親自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經諮詢及開立介紹卡推介就業,並符合下列情形者,得向就業當地轄區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核發異地就業交通補助金: 一、失業期間連續達三個月以上或非自願性離職。 二、就業地點與原日常居住處所距離三十公里以上。 三、因就業有交通往返之事實。 四、連續三十日受僱於同一雇主。
根據「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第26條規定,失業被保險人符合一定條件後,可以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核發異地就業交通補助金。其中包括失業期間連續達三個月以上或非自願性離職、就業地點與原日常居住處所距離三十公里以上、因就業有交通往返之事實、連續三十日受僱於同一雇主。 根據法規的解釋,失業被保險人需要符合上述所有條件才能申請核發異地就業交通補助金。例如,失業期間需要連續達三個月以上或非自願性離職,並且就業地點與居住地之間需要有三十公里以上的距離。另外,因就業需要有交通往返之事實,並且要連續三十日受僱於同一雇主。這些條件都需要同時符合才能申請補助金。 參考資料來自「就業保險法施行細則」,並且其中舉出了一個符合條件的失業被保險人的案例作為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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