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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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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前條之勞工於連續受僱滿三十日之日起九十日內,得向就當地轄區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異地就業交通補助金,並應檢附下列證明文件: 一、異地就業交通補助金申請書。 二、補助金領取收據。 三、本人名義之國內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四、本人之身分證影本或有效期間居留證明文件。 五、同意代為查詢勞工保險、就業保險、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資料委託書。 六、居住處所查詢同意書。 七、其他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2. 2.前項之勞工,得於每滿三個月之日起九十日內,向當地轄區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補助金。
  3. 3.第一項受僱期間之認定,自勞工到職投保就業保險生效之日起算。但依法不得辦理參加就業保險者,自其勞工職業災害保險生效之日起算。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抱歉,我不知道這些法條的解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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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第 27 條規定:「前條之勞工於連續受僱滿三十日之日起九十日內,得向就業當地轄區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異地就業交通補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第 2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